檢方:公訴 , 院方:通常程序 |
主文
- 理 由
- 一、
明知該址已由O振綱與告訴人居住其內 |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聯絡 |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聯絡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為O秋月之夫,為O智星之胞兄,O志欣、O明和則為被告之友人
- 緣被告、O秋月原居住在南投縣○○鎮○○○巷0號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內,該建物坐落之土地則為被告與O智星共有,被告、O秋月因故搬離上址後,該建物則由被告之子O振綱與告訴人O嘉嘉居住其內,嗣因被告與O智星將該建物坐落之土地售予他人,被告與O智星欲將該屋內之神明桌搬離,遂於民國108年4月4日某時,由被告指示O秋月、O智星、O志欣、O明和共同前往上址,渠等5人均明知該址已由O振綱與告訴人居住其內,且大門上鎖,竟共同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聯絡,未得O振綱、告訴人之同意,由O智星依被告之指示撬開鐵門後,侵入他人住宅,經告訴人發現後,要求其等4人退去,其等4人仍留滯該處不願離去
- 隨後O秋月、O智星、O志欣、O明和與告訴人爆發口角,竟共同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聯絡,由O智星將告訴人推倒在地,另3人則跨過倒地之告訴人,致踏及其身體後,繼續前往2樓搬取神明桌,致告訴人受有頭痛、腹壁挫傷、左側小腿挫傷、頭皮鈍傷等傷害(O秋月、O智星、O志欣、O明和等人所涉侵入住宅及傷害等犯行,業由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內)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 二、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依同法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O立調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調解O立筆錄、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各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 三、查本件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依同法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6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238、303、307 條(106.11.16)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法,第308條第1項,308,分則,妨害自由罪
- 刑法,第306條第1項,306,分則,妨害自由罪
- 刑法,第306條,306,分則,妨害自由罪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238,第一審,公訴,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