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公訴 , 院方:通常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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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4月25日17時10分許,未持有適當之駕駛執照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南投縣草屯鎮稻香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該路19之12號前時,理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汽車超車時,應自前車左側通過,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視距良好,路面為柏油鋪裝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告訴人O蓮禎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同向行駛於前並欲右彎進入該路19之13號時,被告甲OO騎乘機車貿然前行而由告訴人O蓮禎所騎乘之機車之右側超車,遂擦撞告訴人O蓮禎所騎乘之機車龍頭右側把手,致告訴人O蓮禎人O倒地而受有第二腰椎骨折、右側中指擦傷、右側踝部及右側足部擦傷等傷害,因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等語
- 二、
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參照)
- 三、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被告經告訴人告訴過失傷害,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有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理由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4月25日17時10分許,未持有適當之駕駛執照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南投縣草屯鎮稻香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該路19之12號前時,理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汽車超車時,應自前車左側通過,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視距良好,路面為柏油鋪裝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告訴人O蓮禎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同向行駛於前並欲右彎進入該路19之13號時,被告甲OO騎乘機車貿然前行而由告訴人O蓮禎所騎乘之機車之右側超車,遂擦撞告訴人O蓮禎所騎乘之機車龍頭右側把手,致告訴人O蓮禎人O倒地而受有第二腰椎骨折、右側中指擦傷、右側踝部及右側足部擦傷等傷害,因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等語
- 三、查被告經告訴人告訴過失傷害,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4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238、303、307 條(106.11.16)
- 刑法,第284條前段,284,分則,傷害罪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法,第287條前段,287,分則,傷害罪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238,第一審,公訴,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