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公訴 , 院方:協商程序 |
主文
- 甲OO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證據名稱並補充「被告甲OO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證據名稱並補充「被告甲OO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 二、
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
- 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核無不合,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 三、
附記事項:
- 按刑法第47條第1項有關累犯加重本刑之規定,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
- 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O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 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
- 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參照
- 經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6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嗣於109年7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 是被告因前案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累犯之要件
- 被告O因同罪質之公共危險案件經徒刑執行完畢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往後能因此自我控管,不再觸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 然卻故意再犯本案之罪,足見前案之徒刑執行無成效,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O弱
- 本院斟酌上情,認本案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四、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 O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五、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
-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 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併附理由,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六、
檢察官馮美珊到庭執行職務
- 本案經檢察官韓茂山提起公訴,檢察官馮美珊到庭執行職務
- end
- 加重
- 罪名法條
- 判例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273-1,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455-2,協商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455-4,協商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8,455-8,協商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185-3,分則,公共危險罪
- 刑法,第47條第1項,47,總則,累犯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引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 第 2、273.1、454、455.2、455.4、455.8 條(106.11.16)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1、47、59、185.3 條(105.11.30)
-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8、23 條(36.01.01)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1 條(105.06.22)
- 陸海空軍刑法 第 54 條(106.04.19)
- 刑法,第47條第1項,47,總則,累犯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455-4,協商程序
- 憲法,第8條,8,人民之權利義務
- 憲法,第23條,23,人民之權利義務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刑法,第59條,59,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185-3,分則,公共危險罪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8,455-8,協商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7款,455-4,協商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6款,455-4,協商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4款,455-4,協商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455-4,協商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455-4,協商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455-4,協商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455-2,協商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273-1,第一審,公訴,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