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簡易判決 , 院方:簡易判決 |
主文
- 甲○○○○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甲○○○○辯解之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 |且有該法第2條第1款、第2款情形之一者而言 |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
- 按性騷擾防治法所謂之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該法第2條第1款、第2款情形之一者而言
- 其與刑法強制猥褻罪之主要區別,在於行為人係以「乘人不及抗拒」即偷襲式、短暫性之方法為侵害,被害人未及反應,侵害行為即已完成,所為O未達於妨害被害人性意思之自由,而僅破壞被害人所享有關於性、性別等與性有關之O靜、不受干擾之O和狀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73號判決參照)
- 經查,本件被告走於告訴人A女身後之際,趁告訴人不及抗拒,突然以手拍觸告訴人臀部,顯係對告訴人上開部位為偷襲性、短暫性、有性暗示之不當觸摸行為,並於告訴人O未及產生表達性自主意願時即已結束,應屬性騷擾行為
-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
- 三、
認無驅逐出境之必要,附此敘明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逞一己私慾,藉機於商場走道轉角處觸摸素不相識之告訴人臀部,造成告訴人害怕、嫌惡及不安全感,欠缺尊重他人身體權利之觀念,實不足取,且被告犯後猶否認犯行,迄今未對告訴人為適當之賠償,亦有可議之處,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情節,暨其於警詢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又被告雖為O南籍,固屬外國人,惟依本案犯罪情節,認無驅逐出境之必要,附此敘明
- 四、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本案經檢察官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end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上訴
-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書記官李宗諺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 附件: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嗣經A女報案處理,始查悉上情
- 甲○○○○為O南籍漁工,其於民國110年1月2日21時14分前某時許,前往高雄市小港區之主幼實業有限公司小港分公司(確切地址詳卷,下稱小港主幼商場),竟意圖性騷擾,於同日21時14分許,在小港主幼商場內,乘AV000-H110001(真實姓名詳卷,下稱A女)不及抗拒之際,以手觸摸A女之臀部1下,以此方式對A女為性騷擾1次
- 嗣經A女報案處理,始查悉上情
- 二、
案經A女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基於性騷擾之意圖 |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被告辯稱
- 上開客觀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中所證情節相符,並有本署檢察官勘驗筆錄1份、小港主幼商場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3張附卷可參,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 被告雖另辯稱:因為伊後面有其他人在排隊,後面的人打到伊的手,伊的手就順勢打到告訴人A女的屁股,伊不是故意的等語,然依本署檢察官勘驗筆錄及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可知,當時被告後方並無其他人,且被告觸摸告訴人A女臀部之地點,係在櫃檯「旁」,而非櫃檯「前」,小港主幼商場內其餘排隊顧客均係站立在櫃檯「前」,足證被告上開辯詞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應認被告於上揭時、地,確實係基於性騷擾之意圖,而故意觸摸告訴人A女之臀部
- 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 二、
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end
- 罪名法條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嫌
- 判例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25,罰則
- 刑法,第11條前段,11,總則,法例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引用法條
- 性騷擾防治法 第 25 條(98.01.23)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3、449、451 條(106.11.16)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25,罰則
-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2款,2,總則
-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2,總則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第11條前段,11,總則,法例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