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公訴 , 院方:通常程序 |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毀損之犯意
- 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因細故對告訴人O仲慶心有不滿,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9年3月17日13時10分許,夥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前往告訴人所經營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旁工廠,朝工廠鐵捲門丟擲玻璃酒瓶,致告訴人所有該扇鐵捲門多處嚴重凹陷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 二、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諭知
- 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而告訴人業已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等情,有110年2月9日之撤回告訴狀可稽,爰依前揭法律之規定,就被告被訴之上開罪嫌,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諭知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 三、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54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238、303、307 條(106.11.16)
- 刑法,第354條,354,分則,毀棄損壞罪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法,第357條,357,分則,毀棄損壞罪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238,第一審,公訴,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