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公訴 , 院方:通常程序 |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4月22日13時2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鳳山區鳳林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其本應注意車輛行駛時,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且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行駛至鳳林路誠智018燈桿時,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保持與前車之間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自後追撞前方由告訴人O怡婷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造成告訴人人車倒地,並受有頭、O腹挫傷、O大腿挫傷5*3公分瘀青、擦傷4*4公分瘀青、O膝挫擦傷3*3公分、O足踝擦傷6*3公分、左4、5趾擦傷2*2公分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經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理由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4月22日13時2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鳳山區鳳林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其本應注意車輛行駛時,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且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行駛至鳳林路誠智018燈桿時,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保持與前車之間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自後追撞前方由告訴人O怡婷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造成告訴人人車倒地,並受有頭、O腹挫傷、O大腿挫傷5*3公分瘀青、擦傷4*4公分瘀青、O膝挫擦傷3*3公分、O足踝擦傷6*3公分、左4、5趾擦傷2*2公分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4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238、303、307 條(106.11.16)
- 刑法,第284條前段,284,分則,傷害罪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法,第287條前段,287,分則,傷害罪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238,第一審,公訴,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