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公訴 , 院方:通常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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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 理 由
- 一、
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公告列管之第二級毒品 |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公告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以LINE通訊軟體為聯繫工具,於附表所示O、地,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販賣如附表所示金額之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予附表所示之人
- 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 二、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 查被告業於民國110年2月2日死亡,此有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三、
依據法條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end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引用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4 條(106.06.14)
- 刑事訴訟法 第 303、307 條(106.11.16)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4,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