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簡易判決 , 院方:簡易判決 |
犯罪手段與情節、竊取物品|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具有工作能力,且已有竊盜經法院科刑並已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卻為貪圖不法再度行竊,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不足取
- 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所竊得之物品已合法發還由被害人O世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考,犯罪所生損害稍有減輕,兼衡被告竊取便利超商開架商品之犯罪手段與情節、竊取物品之價值,並考量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O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其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 扣案之德國百靈油1瓶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業已合法發還由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見警卷第14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 五、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吳韶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end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上訴
- 高雄簡易庭法官翁瑄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書記官林孝聰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附件: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於民國109年11月4日12時9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村門市內,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德國百靈油1瓶(價值新臺幣280元)置於其所穿褲子口袋內,嗣僅結帳購買其他商品,未將德國百靈油1瓶取出結帳逕行離去
- 經該店店長O世智於109年11月6日盤點商品發現商品短少,即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查悉上情
- 二、
案經O世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O世智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及O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監視器畫面照片9張、扣押物照片1張及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附卷足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end
- 罪名法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法,第320條第1項,320,分則,竊盜罪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1、41、320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449、451 條(106.11.16)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1 條(105.06.22)
- 刑法,第320條第1項,320,分則,竊盜罪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38-1,總則,沒收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