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簡易判決 , 院方:簡易判決 |
財物|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拘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又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共6罪),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月7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本院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前所犯為竊盜罪,本次又犯O同罪質之罪,可見被告於前案執行後,仍未能確實理解自身行為之不當,經考量被告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惡性及對於刑罰適應力,認有加重之必要,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聲請意旨漏未論以累犯,應予補充
- 三、
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需,竟率爾竊取他人之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值非難
-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所竊得部分財物(療癒矽膠夜燈軟Q兔1個),經查扣業發還由被害人領回,告訴人代理人O昕於警詢中陳述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不提出告訴等情,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告訴人代理人O昕之警詢筆錄(警卷第9頁)在卷可稽,犯罪所生損害已有減輕
- 兼衡被告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涉及個人隱私部分,不予O露)、前科素行(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四、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 被告竊得物品其中療癒矽膠夜燈軟Q兔1個,已發還被害人領回,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
- 另其餘竊得之曼秀雷敦超薄痘痘貼1盒、小紙膠帶(2入)1袋,雖亦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惟被告嗣已與告訴人代理人達成和解已如上述,應認已足以剝奪被告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如再宣告沒收或追徵,恐有過苛之虞,爰不予宣告沒收
- 五、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六、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end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上訴
-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書記官李宗諺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附件: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0月20日8時17分許,在址設高雄市○○區○○路0000號之第八街生活百貨裕誠店內,徒手竊取店內陳列在架上販售之療癒矽膠夜燈軟Q兔1個、曼秀雷敦超薄痘痘貼1盒及小紙膠帶(2入)1袋(售價分別為新臺幣399元、99元及20元),復拆開包裝將內容物放入手提包內,得手後未結帳逕自離開現場
- 嗣經該店職員發現架上商品遭竊,經調閱店內監視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始經警循線查悉上情(療癒矽膠夜燈軟Q兔1個已歸還)
- 二、
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加重
- 罪名法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判例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法,第320條第1項,320,分則,竊盜罪
- 刑法,第47條第1項,47,總則,累犯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1、41、47、320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449、451 條(106.11.16)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1 條(105.06.22)
- 刑法,第47條第1項,47,總則,累犯
- 刑法,第320條第1項,320,分則,竊盜罪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38-1,總則,沒收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