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簡易判決 , 院方:通常程序 |
主文
- 理 由
- 一、
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之過失傷害罪嫌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9月13日13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宜蘭縣羅東鎮興東路由O往北方向行駛,行經宜蘭縣羅東鎮興東路與倉前路口時欲左轉彎,本應注意駕駛車輛應注意車前狀況,且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天候陰、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於駕駛上開車輛左轉進入倉前路時,車輛左前方撞擊路經該處行人穿越道上之行人即告訴人O李阿香,致告訴人受有胸部挫傷併左側第2至4肋骨骨折、頭部外傷、臉部挫傷併上排牙齒損傷、雙膝挫傷併擦傷及右手中指挫傷之傷害
- 嗣經告訴人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之過失傷害罪嫌
- 二、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 三、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交簡字卷第39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之規定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是本件查有同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所列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事由,爰依同法第452條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蔡豐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嗣經告訴人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之過失傷害罪嫌
-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451-1,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452,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452,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引用法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6 條(105.11.16)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4、287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238、303、307、452 條(106.11.16)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86,附則
- 刑法,第284條前段,284,分則,傷害罪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452,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法,第287條,287,分則,傷害罪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451-1,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238,第一審,公訴,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