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簡易判決 , 院方:簡易判決 |
騎乘機車|
初犯公共危險罪|
0.41毫克|
主文
- 甲OO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補充:「O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三、
明知酒精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 |坦承不諱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當知酒後駕車為近年交通事故發生之主因,影響國民身體、生命、財產至鉅,酒後不駕車之觀念,亦經主管機關透過各傳播媒體長期宣導,應為社會大眾所共知,竟置若罔聞,明知酒精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行車對一般往來之O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於飲用酒類後,仍騎車上路,嗣因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為警攔檢,發現其身上帶有酒味,測得其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1毫克,已超過法定標準每公升0.25毫克,本有不該,另衡以騎乘機車相較駕駛客貨車對O眾之危害性為低,兼衡其未婚,於警詢時自述職業工,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高中(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警詢筆錄第1頁「受詢問人」欄
- 第7頁之戶籍資料),暨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考,初犯公共危險罪,犯後坦承不諱,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顏榮松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end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上訴
- 嘉義簡易庭法官林正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書記官王嘉祺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三、服用毒品、O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附件: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分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 |
- 甲OO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科(於本案不構成累犯)
- 詎其仍不知悔改,又自民國110年1月15日22時許起至22時20分許止,在嘉義縣中埔鄉富收村富裕路與O和路交岔路口附近之「O家便利商店」前,獨自喝啤酒後,明知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分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因神智不清,反應遲鈍,不得駕車,卻在已意識不清,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況下,仍於同日22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機車自該處出發,欲返回其位在嘉義縣○○鄉○○村00鄰○○○00號之44住處,旋於同日22時40分許,途經嘉義縣中埔鄉O美村仁義路,經警發現其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而尾隨至嘉義縣中埔鄉O美村仁義路與O美路交岔路口加以攔下勸導,因O到其身上之濃厚酒味,乃於同日23時1分當場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41毫克
- 二、
案經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O氣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185-3,分則,公共危險罪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1、185.3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449、451 條(106.11.16)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1 條(105.06.22)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185-3,分則,公共危險罪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第185條之3,185-3,分則,公共危險罪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451,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