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簡易判決 , 院方:簡易判決 |
竊取他人財物|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JS小爪飾品參個及O芽智能音箱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再竊取機台內O品妡所有之JS小爪飾品3個及O芽智能音箱2個得手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9年8月6日6時2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COCO夾娃娃機店」內,持O塊接續擊破店內4臺娃娃機臺之玻璃(所涉毀損罪部分,未據告訴),再竊取機台內O品妡所有之JS小爪飾品3個(共計價值新臺幣4,500元)及O芽智能音箱2個(共計價值1,600元)得手
- 二、
認定前述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
- (一)
被告於警詢之自白。
- (二)
告訴人於警詢之指訴。
- (三)
監視影像光碟暨擷取照片。
- 三、
足認被告有特別惡行及對刑罰反應薄弱等情事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 又因竊盜案件,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以上三案件經接續執行,於106年2月17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因以上罪行有部分罪質與本案相同,足認被告有特別惡行及對刑罰反應薄弱等情事,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四、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獲取生活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之財產安全,所為實應非難
- 惟念其於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 另考量被告竊取財物之價值、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程度
- 兼衡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自述貧寒之經濟狀況、已有多次竊盜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五、
爰不予宣告沒收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 被告所竊取之上開財物,均為其本件犯罪所得,其中「O芽智能音箱1個」已發還告訴人,依法不予宣告沒收
- 另「JS小爪飾品3個、O芽智能音箱1個」部分,未據扣案,亦未發還或賠償告訴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應予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 另本件被告所持且供本案所用之O塊,固為被告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惟上開物品屬日常生活常見之物,單獨存在亦不具違法性,難認具有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
- 六、
上訴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呂建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end
- 罪名法條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450,簡易程序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1、47、320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449 條(106.11.16)
- 刑法,第47條第1項,47,總則,累犯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38-1,總則,沒收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38-1,總則,沒收
- 刑法,第320條第1項,320,分則,竊盜罪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450,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