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簡易判決 , 院方:通常程序 |
| 律師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8年7月8日10時3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茄萣區濱海路三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濱海路四段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保持隨時可煞車之安全距離,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當時情狀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續行
- 適前方告訴人O薛秀琴沿同路段同向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至該處欲進行左轉,其亦應注意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且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禮讓直行車且未依照標誌規定(機車兩段式左轉),而貿然進行左轉,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並受有頭部外傷併右側腦挫傷性出血及四肢多處擦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被告甲OO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O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則依刑法第287條本文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聲請狀附卷可稽
- 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適前方告訴人O薛秀琴沿同路段同向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至該處欲進行左轉,其亦應注意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且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禮讓直行車且未依照標誌規定(機車兩段式左轉),而貿然進行左轉,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並受有頭部外傷併右側腦挫傷性出血及四肢多處擦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查被告甲OO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O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則依刑法第287條本文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452,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4、287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238、303、307、452 條(106.11.16)
- 刑法,第284條前段,284,分則,傷害罪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法,第287條,287,分則,傷害罪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452,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238,第一審,公訴,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