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公訴 , 院方:通常程序 |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竟意圖 |被告指定不知情之O蓓瑩所有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㈡被告接續上開詐欺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7年11月中旬透過網路交友軟體IPair認識告訴人O筑云
- ㈠告訴人因急需用款,於108年7月9日下午11時許,透過LINE軟體傳送訊息向被告(暱稱0000000)借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未實際匯款至告訴人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內,而O告訴人佯稱已以如數匯款,並回傳不實之匯款交易成功畫面取信告訴人後,隨即O告訴人O討借款5萬元,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翌(10)日上午0時9分許,匯款5萬元至被告指定不知情之O蓓瑩所有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
- ㈡被告接續上開詐欺之犯意,先於同(9)日下午4時許,陸續傳送LINE訊息O告訴人佯稱:有一位金門酒廠籃球隊的學弟因欠款,恐遭球隊解約,商請告訴人借款1萬5000元,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7月11日上午1時許,以手機APP完成網路如數匯款至被告指定不知情之O惠珠所有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渣打銀行帳戶)
- 嗣後告訴人O證發現其向被告所借之5萬元並未入帳,且向被告催討欠款,被告均藉故推託,始知受騙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 二、
在解釋上當然O括「行為地」與「結果地」
- 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 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且所謂「犯罪地」,在解釋上當然O括「行為地」與「結果地」
- 三、
經查:
- (一)
被告之住所、居所及所在地均非在本院轄區
- 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09年9月17日繫屬本院,而被告之住所係在南投縣○○鎮○○路0段000號,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考,又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承其居所在桃園市○○區○○街000號6樓
- 此外,本案繫屬時,卷內並無被告另有居所地之資料,亦無被告因案在本院轄區內之監獄、看守所、勒戒處所或戒治處所執行或羈押一節,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
- 足認本案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居所及所在地均非在本院轄區
- (二)
被告犯罪行為地、結果地均非屬本院轄區
- 被告係在其當時O在桃園市○○區○○街000號6樓之居所,傳送O告訴人O討借款5萬元、學弟因欠款為由O告訴人借款1萬5000元等之訊息內容,而告訴人係在其臺北市信義區光復南路之居所,接收被告傳送上開之訊息後,隨即自其中信銀行帳戶匯款至被告指定之台新銀行帳戶、渣打銀行帳戶等情,已分據被告、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述甚詳(見本院卷第101至102、121至122頁),並有被告與告訴人之LINE訊息對話紀錄、中信、台新、渣打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8、46、49至50、62至67、95至97、140至145頁)
- 又告訴人於108年7月10日依指示將5萬元匯入之台新銀行帳戶,申設地點係O在臺中市太平區之太平分行,該款項則於同日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自動櫃員機遭提領
- 另於108年7月11日依指示將1萬5,000元匯入之渣打銀行帳戶,係在原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之東內壢分行申設,目前分行O在桃園市中壢區,該款項則於同日在桃園市○○區○○路000號之自動櫃員機遭提領等情,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10月19日函文、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20日函文暨附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30日函文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5、47至49、53頁)
- 從而,被告犯罪行為地、結果地均非屬本院轄區
- 四、
乃諭知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綜上所述,公訴人提起公訴時,本案被告之犯罪地、住所、居所及所在地,均非本院所轄範圍,是本院就本案被告之犯行並無管轄權,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審酌被告之住所在南投縣,乃諭知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4條,304,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5、304、307 條(106.11.16)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304條,304,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法,第339條第1項,339,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 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5,總則,法院之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