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公訴 , 院方:通常程序 |
主文
- 理 由
- 一、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
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告訴人O秀美告訴被告甲OO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被告雙方達成和解,告訴人已於民國110年2月9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告訴人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爰依首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何金陞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二、本件告訴人O秀美告訴被告甲OO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引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 第 238、303、307 條(106.11.16)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0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法,第314條,314,分則,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 刑法,第310條第1項,310,分則,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238,第一審,公訴,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