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公訴 , 院方:簡易判決 |
主文
- 甲OO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 事實及理由
- 一、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OO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為自白(見本院審易字卷第38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一)
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適用O正前之規定
-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O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查被告為本案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業於民國109年1月15日O正公布,於同年7月15日施行生效,O正前該條項原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 」,O正後則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O正後既已提高罰金刑之法定刑度,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適用O正前之規定,應較有利於被告,合先敘明
- (二)
係犯O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O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三)
明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乃足以導致精神障礙並造成生命危險之O癮性毒品 |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乃足以導致精神障礙並造成生命危險之O癮性毒品,非但戕害個人之身心健康,復對社會治安造成潛在之危險,仍為供己嗣後施用而購入上開毒品而持有之,本不宜寬縱,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非無悔意,且持有上開毒品之時間甚短,犯罪所生危害非鉅,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O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
沒收:
-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3包(重量、鑑定結果部分均詳如附表所示),經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毒品鑑定書附卷可憑,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O裝袋並未與毒品完全析離,就該毒品與O裝袋,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 至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 四、
依據法條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 end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上訴
-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附表┌────┬───┬─────────────┬───────────────────┐│物品名稱│數量│鑑定結果│備註│├────┼───┼─────────────┼───────────────────┤│結晶│3包│含袋合計毛重3.34公克,總淨│1.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12月││││重2.7203公克,取樣0.0018公│23日出具之報告編號UL/2019/C0000000號││││克鑑定用罄,驗餘合計淨重2.│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毒偵字卷第53頁)││││718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
-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字卷第18-20頁)
- ││││││└────┴───┴─────────────┴───────────────────┘附件:
- 起訴書
- 109年度偵字第5492號被告袁國華男1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內容
-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被告坦承持有上開第二級毒│││之供述│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
-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毒品案被│證明毒品檢體編號為D108│││採尿人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偵-1649號之事實
- │││表1紙││││││├──┼────────────┼────────────┤│3│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明上開扣案之毒品經檢驗│││檢體編號D108偵-1649號│,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分,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證明被告持有上開扣案毒品│││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之事實
- │││1份││││││└──┴────────────┴────────────┘
- 二、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O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1份││││││└──┴────────────┴────────────┘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450,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 條(105.11.30)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2、11、18 條(106.06.14)
- 刑事訴訟法 第 3、251、449 條(106.11.16)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18,A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11,A
- 刑法,第2條第1項,2,總則,法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2,A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450,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