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簡易判決 , 院方:簡易判決 |
徒手竊取他人財物|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O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所載「ALLEGRA氣泡礦泉水1瓶」,應補充並更正為「ALLEGRA氣泡礦泉水1瓶(價值新臺幣41元,已發還)」
- 證據部分補充「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扣押筆錄(偵卷第35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O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一)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已多次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猶不知警惕,再犯本案竊盜犯行,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恣意徒手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不足取
- 惟念及被告於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所竊得之氣泡礦泉水1瓶,已為警發還告訴代理人O懿莉,有贓物領據附卷可憑(偵卷第43頁),尚未造成終局之財產損失
- 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得財物之價值,暨其於警詢時自陳國中畢業之O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偵卷第17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
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 查被告所竊取之上開財物,為其犯罪所得,然業經警員發還告訴人代理人,已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 四、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O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劉玉書、O亞芝聲請以O易判決處刑
- end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上訴
-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 書記官蔡政學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件: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O懿莉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且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領據、查獲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張在卷可稽,是被告之犯嫌堪予認定
- 二、
爰不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定有明文
- 經查,本件被告所竊得之上開物品,為被告竊盜行為所得之物,自屬本件犯罪所得,惟上開所竊得之物品已實際發還被害人,此有前揭贓物領據在卷可憑,是本件犯罪所得既已實際合法發還,爰不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O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O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end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法,第320條第1項,320,竊盜罪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1、41、320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449、451 條(106.11.16)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1 條(105.06.22)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38-1,總則,沒收
- 刑法,第320條第1項,320,竊盜罪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38-1,總則,沒收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38-1,總則,沒收
- 刑法,第320條第2項,320,竊盜罪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