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簡易判決 , 院方:簡易判決 |
藍芽喇叭1個|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 二、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本院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生活所需,反以竊盜之方式,不法牟取本案之財物,造成被害人頼文成之權益受損,破壞社會安全秩序
- 惟念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不諱,且主動自行投案,而其所竊得之財物,嗣後也與被害人調解O立賠償損害,有臺南市佳里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1份在卷可憑(參見偵查卷第9頁),堪認被告犯罪後態度確屬良好,復考量被告本件犯罪手段平和,且無任何刑事犯罪前案紀錄,素行尚佳,暨兼衡其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
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併此敘明
- 被告本件所竊取之O芽喇叭1個,固屬其犯罪所得,然因被告嗣後業與被害人O立調解,並當場賠償被害人新臺幣1,990元,有前揭調解書1份附卷足稽,是本件倘再諭知沒收犯罪所得並追徵其價額,恐有受重複執行沒收或追徵之雙重追索危險,對被告顯然過苛,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併此敘明
- 四、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前段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end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 (附件)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於民國109年9月26日晚間8時3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O雅娟(不知情)前往臺南市○○區○○里○里○000號金虎夾娃娃機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在上開地點,徒手竊取置於店內娃娃機臺上方之O芽喇叭1個(價值新臺幣1000元),得手後騎乘上開機車搭載O雅娟逃離現場
- 嗣經上開金虎夾娃娃機店場主賴文成發現遭竊並報警處理
- 二、
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O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賴文成、O雅娟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警員O國豪109年12月2日職務報告、臺南市佳里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109年刑調字第B0000000號)各1份、刑案現場照片7張、監視器影片截圖畫面8張、監視器影片光碟1片附卷可稽
- 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end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法,第320條第1項,320,竊盜罪
- 刑法,第42條第3項,42,總則,易刑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1-1,A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2、42、320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449、451 條(106.11.16)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1 條(105.06.22)
- 刑法,第320條第1項,320,竊盜罪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1-1,A
- 刑法,第42條第3項,42,總則,易刑
-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38-2,總則,沒收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451,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