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簡易判決 , 院方:簡易判決 |
主文
- 甲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除證據部分,另補充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份(詳本院卷第53頁)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以下簡稱聲請書)之記載
- 二、
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其行為合乎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又被告於肇事後,犯罪未被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前,向到現場處理本件交通事故之O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新市分隊警員自首,坦承犯行進而接受裁判,此有O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新市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附卷(參見警卷第19頁)可稽,其行為合乎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本院審酌被告因疏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致使告訴人O世嘉因此受有如聲請書所載之傷害,被告行為顯有過失,自應予以非難
- 並考量被告嗣後雖與告訴人在本院調解成立,惟迄今僅履行部分調解條件(參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記載),暨衡酌被告於本件事故之過失程度與情節(被告駕駛自小客車,超速行駛,任意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未注意安全距離與間隔,操作失控,為肇事原因
- 告訴人無肇事因素)、告訴人所受傷勢輕重,及兼衡被告大學肄業之O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四、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 五、
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end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 (附件)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O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第1項、第11條第1、2、3款規定
- 甲OO於民國108年7月20日上午6時3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南市○市區○道○號O速公路中線快車道由O往北方向行駛,途經316.2公里處,欲變換至內側車道時,原應注意行車速度應依標誌指示行駛,且不得任意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未保持安全距離與間隔,(O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第1項、第11條第1、2、3款規定參照),而依當時情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超速以高於110公里之速度行駛,且任意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及保持安全距離與間隔,致所駕車輛打滑失控,追撞同向前方由O世嘉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使O世嘉受有左肩扭挫傷之傷害
- 甲OO於肇事後,在未被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其為犯嫌前,向到場處理之警員坦承為肇事車輛之駕駛人,進而接受裁判
- 二、
案經O世嘉訴由內政部警政署O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函送偵辦
- 案經O世嘉訴由內政部警政署O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函送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二、被告所犯法條:㈠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減輕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法,第284條前段,284,傷害罪
- 刑法,第62條前段,62,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1-1,A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62、284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449、451 條(106.11.16)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1 條(105.06.22)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5、11 條(105.08.31)
- 刑法,第62條前段,62,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 刑法,第284條前段,284,傷害罪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11,A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第1項,5,A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1-1,A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第284條,284,傷害罪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451,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