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簡易判決 , 院方:簡易判決 |
主文
- 甲OO犯傷害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 二、
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本案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又被告前因傷害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76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於108年9月22日執行完畢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且被告涉犯之前案,與本案所涉案件間罪質相同,可認有其特別惡性、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狀,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本案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之必要
- 三、
並論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本院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與告訴人O泳勝發生肢體衝突之原因,並考量被告犯罪後雖坦認犯行,惟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暨衡酌被告之品行、O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論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end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附件)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 |
- 甲OO於民國109年6月6日8時2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工地內,因故與O泳勝(所涉傷害犯行,另為不起訴處分)發生口角爭執,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及腳踹O泳勝,致其因此受有頭部外傷、頸部挫擦傷、O肩挫傷、右上肢挫擦傷、右膝及右足踝挫傷等傷害
- 二、
案經O泳勝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辨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加重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 判例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法,第277條第1項,277,傷害罪
- 刑法,第47條第1項,47,總則,累犯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1、47、277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449、451、454 條(106.11.16)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1 條(105.06.22)
- 刑法,第277條第1項,277,傷害罪
- 刑法,第47條第1項,47,總則,累犯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第277條,277,傷害罪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451,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