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簡易判決 , 院方:簡易判決 |
主文
- 甲OO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 二、
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法定最低本刑 |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件要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法定最低本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 至於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於民國109年5月11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雖構成累犯,惟本院認被告涉犯之上開前案,與本件所涉案件罪質並不相同,故就本件而言,被告尚不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該部分納入其品行之情形審酌為已足,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件要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之必要,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法定最低本刑
- 三、
爰不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 本院審酌被告恣意損壞告訴人O華峯所管領之自用小客車玻璃,致令不堪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且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並考量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犯罪手段、所生損害,暨兼衡其前科素行、O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 至被告持以犯本案毀損行為之棍棒,並未扣案,亦非違禁物,復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所有,爰不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 四、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end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附件)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毀損之犯意 |
- 甲OO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民國109年5月11日執行完畢
- 詎猶不知悔改,於109年9月3日0時20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前,見O華峯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停放該處,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持棍棒砸破該車之後擋風玻璃,足生損害於O華峯
- 二、
案經O華峯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 判例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法,第354條,354,毀棄損壞罪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1、47、354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449、451 條(106.11.16)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1 條(105.06.22)
- 刑法,第354條,354,毀棄損壞罪
- 刑法,第47條第1項,47,總則,累犯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第2條,2,總則,法例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451,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