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不服 第一審判決 |
| 律師
主文
- 原判決撤銷
- 丙○○犯乘機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犯 罪 事 實
- 一、
明知甲○於上開聚會飲酒後精神狀態不佳 |基於乘機猥褻之犯意
- 丙○○與甲女(即代號0000000000B,真實姓名詳卷,下稱甲女)為夫妻,甲女與甲○(即代號0000000000,真實姓名詳卷,已成年,下稱甲○)為朋友,丙女(即代號0000000000C,真實姓名詳卷,下稱丙女)則為丙○○與甲女之女兒
- 緣丙○○、甲女、甲○與其他數名友人於民國107年12月7日晚間相約聚會,丙○○、甲○於聚會過程均有飲酒,聚會結束後,由甲女駕車搭載丙○○、甲○返回甲女O在O投縣竹山鎮(地址詳卷)之住處休息
- 甲○因於不詳時間有服用甲女O日所服用之抗憂鬱藥物心寬(AlprazolamTablets,起訴書誤載為使蒂諾斯)藥劑,加上在聚會過程有飲酒,致精神狀態不佳,詎丙○○明知甲○於上開聚會飲酒後精神狀態不佳,躺臥在上開住處客廳沙發休息,竟基於乘機猥褻之犯意,於翌日(即同年月8日)凌晨1時許,在其上開住處客廳沙發處,趁甲○意識模糊之際,以隔著甲○外褲撫摸甲○外陰部之方式對甲○為猥褻行為1次,甲○驚醒後翻動身體閃避,丙○○仍趁甲○意識模糊之際,接續以隔著甲○外褲撫摸甲○外陰部之方式對甲○為猥褻行為1次
- 甲○為躲避丙○○之撫摸,遂起身改至丙女O間休息,丙○○乃要求丙女離開該O間,甲○見丙女、丙○○離該O間,即將丙女OO鎖上後,因酒精及上開藥效作用而昏睡,丙○○竟又承接同一乘機猥褻之犯意,O甲女O取丙女O間鑰匙,持鑰匙開啟丙女O門後,趁甲○昏迷無力反抗之際,褪去甲○之內外褲,接續以撫摸自己之生殖器進行自慰後將精液噴濺於甲○下體及內褲底層之方式對甲○為猥褻行為,事後另以O生紙擦拭甲○下體或內褲底層後丟入客廳之垃圾筒
- 嗣因甲○至該日中午仍昏迷不醒,甲女喚醒甲○後認為情況有異,告知甲○應前往竹山秀傳醫院驗傷檢驗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 二、
案經甲○訴由O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報告臺灣O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案經甲○訴由O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報告臺灣O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 壹、
程序及證據能力
- 一、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之規定
-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之規定,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 是本件判決書犯罪事實欄及理由欄內,關於甲○(即告訴人)、甲女(即甲○之友人)、丙女(即甲女之女兒)均僅記載代號(姓名年籍均詳卷),合先敘明
- 二、
應認上開證人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得為證據 |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 |傳聞證據 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
-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O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O文
- 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O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
- 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O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
- 查辯護人雖爭執證人即告訴人甲○於偵查中O檢察官所為之陳述,為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云云(見本院卷第74頁),然上訴人即被告丙○○(下稱被告)及辯護人均未釋明證人甲○於偵查中O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且於客觀之外部情狀上,難認有何顯不可信之情狀,依上揭規定,應認上開證人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得為證據
- 三、
認均有證據能力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認均有證據能力
-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O文
- O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就本判決以下所引用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或無意見(見本院卷第72至74、151至154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以之作為證據係屬適當,認均有證據能力
- 四、
非供述證據 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 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
- 本件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 貳、
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 訊據被告固坦承於甲○進入丙女O間休息後,其有O甲女O取丙女O間鑰匙,並持鑰匙開啟丙女O門及進入丙女O間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對甲○乘機猥褻之犯行,辯稱:我沒有做那些事情,我有去拿丙女O間鑰匙開啟丙女O門,但我是進去裡面拿手電筒,我沒有脫甲○的褲子,也沒有在丙女O間內自慰,是甲○在客廳那邊的廁所內撫摸我的生殖器時,我有噴濺精液,她的手有碰到云云
- 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依告訴人甲○講法,發生地在客廳,被告的太太及女兒住那邊,是否可能在客廳對告訴人甲○摸下體,很有疑問
- 告訴人甲○說是要維持關係所以沒有推拒,這違反人的直覺反應,依鑑定報告所示告訴人甲○外陰部沒有被告的DNA,不能證明被告有在丙女O間脫下告訴人甲○的內外褲,將精液噴到告訴人甲○外陰部云云
- 經查:
- 一、
此部分之事實堪先認定
- 被告與甲女為夫妻,甲女與甲○為好友,丙女為被告與甲女之女兒,被告、甲女、甲○與其他數名友人於107年12月7日晚間相約聚會,被告、甲○於聚會過程中均有飲酒,聚會結束後,由甲女駕車搭載被告、甲○返回甲女O在O投縣竹山鎮(地址詳卷)之住處休息,甲○因精神狀態不佳,躺臥在上開住處客廳沙發休息,後來甲○起身至丙女O間休息後,被告要求丙女離開該O間,待丙女、被告陸續離開後,甲○即將該OO鎖上並昏睡,隨後被告O甲女O取丙女O間鑰匙,持鑰匙開該O門,進入該O間內,與在該O間內昏睡之甲○獨處,及被告有自丙女O間內將沾有其精液之O生紙拿到客廳的垃圾桶丟棄,甲○清醒後有前往竹山秀傳醫院接受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檢驗並報警處理,甲○經醫院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Alprazolam(為苯二氮平類鎮定安眠劑)陽性反應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69至70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見他卷第24至26頁
- 原審卷第129至147頁)、證人甲女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見他卷第22至24、26、36頁
- 原審卷第148至163頁)、證人丙女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他卷第34至36頁)相符,並有送鑑定之證物O生紙團】照片(見警卷第17頁)、現場平面圖(見警卷第31頁)、現場照片(見警卷第32至39頁)、性侵害案件驗證同意書(見警卷彌封袋)、疑似性侵害案件證物採集單(見警卷彌封袋)、竹山秀傳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警卷彌封袋)、妨害性自主案被害人(關係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見警卷彌封袋)、被告及丙女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見警卷末密封袋)、O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偵查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他卷第10頁)、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見偵卷第26至27頁)、性侵害案件藥物鑑驗血液或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見偵卷第28頁)、臺北榮民總醫院臨床毒物與職業醫學科108年1月24日檢驗報告(見偵卷第29至30頁)、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3月18日北總內字第1080001366號函(見偵卷第46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1月31日刑生字第1078027079號鑑定書(見偵卷第34至40頁)及108年8月12日刑生字第1080059999號鑑定書(見偵卷第81頁至85頁反面)在卷可憑,堪信屬實,此部分之事實堪先認定
- 二、
被告辯解或辯護,惟查
- 被告及辯護人雖以前詞辯解或辯護,惟查:
- ㈠
與昏睡中之甲○獨處
- 證人甲○①於偵查中證稱:「我和甲女是好朋友,和被告是因甲女才會熟識,我很常去她們家,且我也有她們家的鑰匙,是甲女給我的
- 」、「(問:107年12月7日晚間,在被告住處發生何事?)當天晚上我、甲女及被告去一位朋友家喝酒,被告有喝,甲女沒有喝,因甲女還要負責開車接送,所以她沒有喝酒,喝完酒後她載我們回到她家,我當時頭有點暈,沒有吐,我還可以跟甲女說話,回到她家後,我在客廳沙發,就聊天、O廁所,相關時間我記不太起來,因我不太好睡,就跟甲女說我要睡在客廳沙發,甲女就關燈進入她主臥室睡,睡到一半,我覺得有人隔著褲子摸我外陰部,我翻身閃躲,我當時就覺得是被告,但因我和甲女是好朋友,我不想將事情鬧大,才會選擇用閃躲來反應,我印象中他摸我外陰部有二次,……因為我不想破壞彼此間的情誼,所以沒有劇烈反抗,我覺得我當時意識有些清醒,被告在客廳來來去去的走動,我就趁他離開我身邊時,跑去丙女O間,O間門本來是上鎖,我敲門後丙女開門讓我進去,我進去的同時,被告好像也跟著進去,……後來我和他女兒躺在床上,被告就叫丙女起床去主臥室睡覺,他們二人走出去之後我就起來把O門反鎖,我當時覺得自己是安全的,就躺在床上,可能不到一分鐘我就睡著了,而且睡的很沈,是到12月8日中午12時甲女O叫我起床,我才知道已睡到中午,我當時頭還是很暈,我很驚訝,我O常很難睡,怎麼會睡到中午,後來我有跟甲女說,我頭非常暈,也有跟甲女說被告凌晨時有摸我外陰部,……甲女……從客廳垃圾筒撿到一團O生紙,……甲女自己跟我說,我進入丙女O間後,被告也有進去O間……,後來我下午就離開她們家
- 」、「我當天有去醫院打點滴,因孩子說,我接送他們時開車狀況很不好,像是橫衝直撞,所以我才想說去醫院急診確認為O會這麼暈,急診室醫生說我的血液裡有安眠藥,後來我想到甲女說過被告跟我共處一室……,我才想要報警跟驗傷……
- 」等語(見他卷第24至26頁)
- ②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07年12月7日當天晚上9點,我……上完課打電話給甲女問她下班了嗎,她說在聚餐,然後說叫我過去吃宵夜,然後有喝酒,喝了酒以後,她說可以住她家,回到甲女家後,我和甲女在客廳聊天,上了廁所就在沙發上睡一下,到了半夜感覺有人在摸我,……我有翻身反抗,然後走到丙女的O間,O門是鎖著的,我敲門請丙女開門,我就進去睡在丙女旁邊,我有聽到被告叫醒丙女,然後丙女往外走,他們兩個都往外走,我就把OO鎖起來
- 躺下來就睡著了,起來的時候是隔天中午,是甲女叫我起床,我驚醒怎麼會是已經中午,我有告訴甲女昨天半夜被告有騷擾我……
- 」、「我在半夜醒來是感覺有人在摸我的下體,然後我有翻身,……我覺得這樣不能再繼續待在客廳,就往女兒(指丙女)O間去,我覺得和小朋友(指丙女)一起睡應該不再繼續有事情發生,小朋友被叫出去之後,我也認為O鎖了我就安全了,然後躺下來沒幾分鐘吧,可能最慢三分鐘我就很沉很沉的睡去了
- 」、「(問:……妳穿的長褲到底是哪一種長褲……?)運動褲
- 」、「(問:……妳到底是採取什麼樣的反應,有無抵抗,或是有無喊叫?)我有翻身閃躲,我當時是認為我會告訴甲女,再由甲女來處理
- (問:妳跟在場被告是什麼關係?)他是前夫的遠親
- (問:O常有無互動?)因他是好朋友的先生,算是有互動
- (問:妳在107年12月7日聚餐,妳有沒有喝酒?)有喝酒
- (問:妳喝了多少的酒?)或士忌加水喝了多少無法計算……
- (問:妳方才說妳的下體有被摸,是隔著褲子摸,或是伸進妳的推子裡面摸?)隔著褲子
- (問:妳為O在偵訊時陳述是被告隔著妳的褲子摸妳的外陰部?)因為家裡就甲女、丙女、被告和我四個人在
- 」、「基於友情,我的想法會告訴甲女,對被告盡量避開
- 」、「(問:當時為O不馬上去找甲女?)不想在O個當下衝突吧
- (問:妳是怎麼進入丙女的O間?)我自己起身走到丙女O間,要進門,O鎖著,我敲門小朋友來開門,我就說我要進來跟妳睡
- 」、「然後我就躺下去,我有聽到被告跟丙女的對話,然後丙女就出了這個O間,被告也出了這個O間,我就趕快起來把O鎖住
- 」、「(問:當時妳進入丙女O間時,妳的精神狀態如O?)有一點點昏昏的
- (問:妳在107年12月8日起床的時候,下半身有何異狀……?)我所感覺的異樣是褲頭沒有拉到位,昏昏的沒有注意
- (問:……妳告訴甲女說被告騷擾妳,妳有告訴甲女說騷擾的細節嗎?)我有說被摸,還有被注入烈酒
- (問:甲女是如何回答妳?)她有說被告昨天晚上也怪怪的……
- (問:妳何時去就醫?)傍晚
- (問:是什麼情況讓妳決定要去就醫?)我載小兒子去上課後,通常我會再去找甲女,或者在他們家,但那一天我覺得不能再去了,所以我就往之前工作的山頂甕山雞那邊過去找朋友,然後打電話給朋友,我就說我頭很昏,……他就說妳現在馬上路邊停車,他過來找我,……他就直接載我到秀傳急診室
- (問:妳在107年12月7日晚上到107年12月8日凌晨,妳有在甲女家的廁所,以手撫摸被告的生殖器直到射精?)這是他編的故事,我無法回答
- (問:有沒有?)沒有
- (問:妳剛才說在客廳的時候,有人在摸妳的私密處?)是
- (問:那時候…是有在睡覺,只是說有清醒嗎?)有人碰觸我就醒了
- 」、「有翻身閃躲
- 」、「(問:妳翻了身之後,還有再繼續摸嗎?)他好像有離開,然後又過來,我沒有睜眼,但是有人在客廳走來走去
- (問:是從妳在客廳被摸醒來之後,妳就沒有再睡著了是不是?)是
- (問:妳那時候直覺是誰摸妳?)被告
- (問:妳有看到影子,或是什麼樣的外觀讓妳覺得是他?)我有稍微瞇眼睜開眼睛看到背影是被告
- (問:……妳為O不趕快離開O個地方?叫個計程車或是什麼也好?)我當時所想到的就是要告訴甲女,我要到小朋友O間去躲避
- (問:灌完酒之後,在客廳時,對方還有無摸妳,或是被任何猥褻、騷擾的情況嗎?)就是摸了兩次,灌了兩次,然後我就往小朋友O間去
- (問:……摸了兩次是指有一次包含妳醒來那一次,後面又一次,是否如此?)對
- (問:後面那一次是摸哪裡?)一樣是下體(問:隔著褲子摸?)是
- (問:後來妳為O會想要去丙女O間?)因為我想不能再繼續待在沙發上
- 」、「小朋友(指丙女)開門以後,我說要跟她睡,我就躺下去,之後O門應該就沒有鎖了,被告就走進來跟丙女講話,講什麼我沒有注意聽,然後小朋友就走出去,被告走出去,我起來鎖門
- 」、「(問:之後妳就睡了嗎?)對
- (問:直到睡到隔天幾點妳就起床?)我不知道幾點
- (問:再這中間妳有醒過嗎?)沒有
- (問:有無去尿尿或O廁所?)沒有
- (問:醒來時,有跟甲女說妳覺得被告有騷擾妳,餵妳吃不明液體?)有
- (問:妳走到他女兒O間之前,就是還在客廳的時候,妳的內褲有沒有被脫下來?)沒有
- (問:這一點妳可以很確定?)確定
- (問:當妳醒之後,妳有發現褲子或是內褲有何異樣?)隔天中午醒來以後,就是覺得褲頭沒有拉到位
- 」、「在甲女家的時候,就發現
- 」等語明確(見原審卷第129至147頁)
- 核證人即告訴人甲○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情節,前後所述一致,且依被告所述,甲○與甲女二人關係很好,甲○約每星期都會到被告與甲女住處(見警卷第8頁),依證人甲女所述,甲○與被告的關係很好,就像是家人一樣(見他卷第34頁),酌以甲○與甲女為好朋友,被告為甲女之配偶,甲○應邀與甲女及被告一起聚餐、飲酒,甚至聚餐結束後,一起返回甲女與被告之住處過夜休息,足見甲○與被告間關係友好,並無任何仇怨
- 又證人甲○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均經具結作證,衡情,當無甘冒偽證刑責而設詞攀誣被告之可能,其證詞堪信為真
- 是依證人甲○上開證述,足證被告確有於107年12月8日凌晨0時許,在上開住處客廳沙發處,趁甲○於上開聚會飲酒後,躺臥在上開住處客廳沙發休息,精神狀態不佳、意識模糊之際,以隔著甲○外褲撫摸甲○外陰部之方式對甲○為猥褻行為1次,經甲○驚醒而翻動身體閃避,被告又趁甲○仍意識模糊之際,接續以隔著甲○外褲撫摸甲○外陰部之方式對甲○為猥褻行為1次,且於甲○起身至丙女的O間休息時,要求丙女離開該O間,甲○將該OO鎖上後不久,即陷入昏睡,被告於甲○昏睡期間,又O甲女O取丙女O間鑰匙,持該鑰匙開啟丙女O門,進入該O間內,與昏睡中之甲○獨處
- ㈡
以避免再遭侵害
- 證人甲○前揭證述情節,核與:①證人甲女於偵查中證稱:「(問:你甲○關係?)是夫家的遠房親戚,認識有14年我們形同姐妹,關係很好
- (問:107年12月7日晚上,在你住處發生何事?)當天我和被告前往竹山鎮大義街朋友家喝酒,我和被告是7時30分到,甲○是9時多到,我沒有喝酒,我先生(指被告)和甲○都有喝,他們喝的有些醉,喝到晚上10時30分由我開甲○車載她和我先生一起回我家,因為我們事先有講好,甲○那天要喝酒,要住在我家,甲○也有跟她孩子說,所以甲○才敢喝酒,甲○經O在我家出入,我甚至將我家中備份鑰匙給她,因我很信任她
- 」、「我先生一回到家就進入主臥室睡覺,我跟甲○在客廳聊天,一開始我請甲○去我女兒(即丙女)O間跟我女兒一起睡,甲○說她在沙發睡的著就好了,我們繼續聊心事,這中間甲○有點頭暈,但她的反應比較慢,大約聊到12時半,我確定她要睡沙發,就把客廳大燈關閉開小燈,我就進房睡覺,我進房時有叫被告睡好,被告有起來在主臥室浴室洗澡……,後我服用抗焦慮藥,我就睡覺,……凌晨3時我起來,看到被告在客廳站著抽煙,甲○在咳嗽,我問被告O嘛抽煙就又進房睡,沒多久後女兒(指丙女)跑到我O間,說是我先生叫她來跟我一起睡,我起來查看,看到甲○睡在我女兒O間,O門有上鎖,被告就跟我說,他有扶甲○去我女兒O間睡覺,因甲○走路不穩,後來他將手電筒放在女兒O間時,甲○就將O門反鎖,他早上工作要用到手電筒,所以要跟我拿女兒O間備用鑰匙,我當下沒有多想,就把備用鑰匙給被告,我本來想自己去開,被告就說鑰匙給他就可以,後來我進人主臥室後,並未把O門關上,有聽到我先生在開O門的聲音,約過了半小時後,我有起床,當時被告在客廳,我問他有無拿到手電筒,因我要拿回備份鑰匙,他說有,我就跟他拿回備份鑰匙,因我覺得被告行為有點奇怪,因他如果要拿手電筒可以請我拿,卻他自己要去拿,我拿回備份鑰匙後,就去開女兒O門查看甲○的狀況
- 」、「(問:你看到甲○在女兒O間時,情形如O?)甲○衣衫是完整,看起來是睡的很熟,我關上門,並沒有上鎖,接著就我回O間,後來凌晨4時,我聽到被告出門,我又起身去開女兒的O門,看到甲○依舊睡的很熟,我就繼續回O間睡,一直到中午12時,我看到甲○還在睡才過去叫她起床,甲○當時說她很暈……,她說……我先生摸她下體,我就詢問她有無被侵犯,她說不知道,我就開始找家裡有可能拿來服用的藥物,我就翻垃圾筒,發現有一團O生紙,上面有男性的精液,這個O生紙已交給警察……,因當時甲○急著要接小孩,所以她先離開,我繼續在家裡找證據,我……打電話問甲○在那裡,她後來才回電話說在醫院打點滴,我就說你要不要順便做被侵犯的檢查,……到晚上7時多,我趕到醫院,當時甲○在做檢查……
- 」、「……本件事發前,甲○有跟我拿過幾次我在服用的抗焦慮的藥物,那藥物是我在惠元診所請醫生開立的,甲○跟我說她心情不好,不好睡,O個藥物服用之後會想睡覺……
- 」等語(見他卷第22至24、26、36頁),以及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2月7日那一天是在我工作的老闆那天一起聚會喝酒,甲○那一天是上完瑜伽課,大概九點多,要去跟我拿心寬劑的藥物,我問說要不要喝酒,就不要回去家裡了,我請他打電話給她兒子,說在我這邊過夜,因為喝酒不能開車,就在聚會當中結束,……回到家……我們在客廳聊天聊了一下,……講了一些心事,她堅持要在客廳睡覺,之後我就回房,看到被告躺在床上,我請他睡好,他反而起來沖澡,……我吃了我O常使用的安眠藥就睡覺,直到我兩點半至三點醒來,看到被告背對著我在客廳點著煙,聽見甲○在沙發上咳嗽,我就出聲罵被告,人家已經在咳嗽了為什麼還要抽煙,之後我就回房繼續睡,一直到我聽到女兒過來我O間睡覺,被告叫我拿女兒O間的備份鑰匙,當時我問他要做什麼,他跟我說要回山上需要手電筒,手電筒在女兒O間,但O門被甲○反鎖,於是我拿了備份鑰匙要開鎖,被告要我給他自己開就好了,請我回房繼續睡,……我有再次起床跟他拿備份鑰匙,順便開了女兒的O間看甲○是睡著的,然後衣衫是完整的,然後被告也拿備份鑰匙還給我說他要出門,然後我也回房睡了,一直到隔一天中午12點左右我叫醒甲○,跟她說該起床了,她醒來之後跟我說她疑似被我先生O手毛腳,……我當下有問甲○是否哪裡不舒服,或是哪裡有侵犯,她回答我沒什麼,她只跟我說要回去載小孩,頭很暈,我說妳可以嗎,她回答我盡量,就離開我家了,……她的女兒經過我上班地點,跟我說媽媽(即甲○)在醫院,我直接電話……問甲○妳在醫院,要不要請護士對妳做檢查……
- 」、「(問:回家以後,妳跟甲○在客廳聊天是聊到幾點?)大概十二點半至一點左右
- (問:妳有在107年12月7日有拿心寬給甲○?)有,她那一天主要是要去跟我拿藥,她當天下午有打電話跟我說她藥沒了,要我拿,我說我晚上有約,如果可以的話,妳到我的聚會場那邊去拿
- (問:妳給她的數量有多少?)大概是一個月份56顆藥
- (問:當天甲○有吃這個心寬嗎?)我不清楚
- (問:關於甲○跟妳說有被被告O手毛腳,妳是有做了什麼樣的事情,或者是有提供什麼東西?)我開始尋找家裡的蛛絲馬跡……,在垃圾桶找到疑似擦體液的O生紙
- (問:在107年12月7日晚間到12點之前妳有聽到甲○對妳有呼叫、求救怎麼樣的一個行為嗎?)完全沒有
- (問:當時妳不是說甲○本來是睡在妳家客廳沙發上,為O後她又到妳女兒O間裡面睡覺?)……是她清醒之後跟我講說她就是疑似被我先生(指被告)騷擾,才跑到我女兒的O間去睡
- (問:……是妳女兒跑到妳O間跟妳睡之後,妳先生才說要拿備份鑰匙嗎?)是的
- (問:在被告拿走備份鑰匙之後,妳還有無去查看甲○?)有
- (問:她當時人在哪裡?)在我女兒O間床上
- (問:甲○當時的狀態是怎麼樣?)就是睡著了,然後平躺抱著棉被
- (問:妳說在垃圾桶裡發現沾有男性精液的O生紙,是在哪裡的垃圾桶?)客廳的垃圾桶
- (問:妳是不是在事後有質問過被告?)有
- (問:妳在107年12月8日中午的時候,去查看甲○,當時她的精神狀態如O?)她醒來之後,她是跟我說頭很暈,我問她可以開車嗎,她說她盡量回去載小孩
- (問:……那一天晚上你們不是在客廳聊天,聊到幾點?)……,12點半至1點左右,聊完我就去睡覺
- (問:妳去睡覺時,被告有在睡覺嗎?)對,他橫躺我叫他起來躺好,結果他是起來沖澡
- (問:然後妳就睡了?)對
- (問:睡到幾點醒來?)兩點半至三點,大概兩點五十幾分左右
- (問:醒來之後,是被告跟妳要鑰匙嗎?)不是,是我自己醒來走到客廳,看到被告背對著我,甲○在咳嗽
- 」、「我就有跟被告說不要抽煙人家在咳嗽了,之後我就回房睡了
- 」、「(問:後來妳又為了什麼原因再次醒來,是被告跟妳拿鑰匙,或是怎麼樣?)是我女兒被叫到我O間,我才醒來,沒有離開床,醒來而已,我就跟我女兒在O間裡面繼續睡
- 」、「在我女兒進來沒多久,他(指被告)說要拿手電筒,手電筒在女兒O間,門被甲○反鎖,要我拿鑰匙……他說他開就好了,我回O間大概五分鐘隱約聽到開聲音,……我又走出去跟被告拿備用鑰匙回來,然後有開我女兒O間門看了一下甲○,我才關上門,看見被告離離開家門
- 」等語(見原審卷第148至163頁)
- ②證人丙女於偵查中證稱:「甲○跟我母親(即甲女)關係很好,……甲○每星期會來3、4次,主要是來我們家等接送小孩
- 」、「(問:107年12月7日晚間,甲○是否有到你家?)有
- O天是星期五晚上來的,大約晚間11-12時,是我媽媽(即甲女)開甲○的車載我爸爸(即被告)及甲○來我家,我當天稍早有和他們一起去他們朋友家,後來我比較早離開,是另一位姐姐先載我回家
- 我回到家時間只比他們早一點……
- (問:後來當天晚上,甲○有無在你家過夜?)有,她不算很O在我家過夜,應該是因為喝酒無法開車回家,她之前來我家都是跟我睡在我O間,這天媽媽本O叫她跟我一起睡,但她說睡沙發就可以,我就先去洗澡,洗澡後出來看到媽媽(即甲女)和甲○在沙發聊天接下來我進O間要睡覺,當時已經超過晚上12時,但不到1點
- (問:你去睡覺之後,當天晚上有無再發生何事?)甲○於凌晨2、3時來敲我的O門,我的O門本來有上鎖,因她敲很多下,我有醒來開門,開門之後看到甲○抱著被子,她跟我說『我要跟你一起睡』,並叫我睡過去一點,我就讓她進來,隔2、3分鐘之後,爸爸也進來我O間,當時O門未上鎖,爸爸就叫我過去O間跟媽媽睡,我本來不太願意,我有跟他說不要,還問他為什麼,他就用手對我比了一個『噓』,我就聽到甲○說了一聲「O嘛啦」,我就過去跟媽媽一起睡,爸爸……他有進來媽媽媽O間,說要拿我O間的鑰匙,他還說要拿手電筒
- (問:爸爸的手電筒當時有在你O間嗎?)沒有
- 因O個手電筒O常是我在使用,但我O常不會把它拿到我O間,因我O間自己有一個夜燈……
- (問:後來媽媽有把鑰匙拿給爸爸嗎?)有
- 我有聽到聲音
- (問:後來接著發生何事?)我有聽到爸爸在試鑰匙要開我O門的聲音,因當時媽媽O門沒有關,媽媽聽到試鑰匙聲音後,就從床上起來走出去,後來我就睡著了……
- (問:那天晚上,你爸爸穿著為O?)他回到家時,是穿一件排汗衫及過膝的短褲,進我O間時,他沒有穿上衣,下半身是一件內褲,是四角褲
- 」等語(見卷第34至36頁),均大致相符,足以佐證告訴甲○前揭證述所言非虛
- 酌以依證人甲女、丙女之證述,甲女原本是請甲○到丙女O間跟丙女一起睡,因甲○表示要在客廳沙發睡,甲女於確定甲○要在沙發上睡覺後,才去就寢,可以佐證告訴人甲○前揭證述:伊與甲女在客廳聊天後,伊在沙發上睡著,因為遭被告趁伊精神狀態不佳、意識模糊之際,隔著伊外褲撫摸伊外陰部,伊覺得不能再繼續待在客廳,故而起身改至丙女的O間睡,並將丙女O門上鎖等情,確屬真實
- 足證甲○原本並沒有要到丙女O間睡,是因為被告乘機猥褻之行為,甲○才改至丙女O間睡,並將丙女O門上鎖,以避免再遭侵害
- ㈢
是辯護意旨以甲○外陰部棉棒經送鑑定結果未檢出被告的DNA而謂被告沒有對甲○為猥褻行為云云,尚非可採 |然查
- 辯護意旨謂:甲○外陰部棉棒棒經送鑑定結果,檢出之男性Y染色體DNA-STR型別,與被告型別不同,無法證明被告有對甲○為猥褻行為云云
- 然查:經警將甲○於案發時所穿著之O物、甲女在上開住處客廳垃圾桶內發現查獲之O生紙(即編號A1O生紙)等物送鑑定結果:①甲○之內褲褲底內層精液斑(精子細胞層)與在上開住處客廳垃圾桶內發現查獲之O生紙標示00000000處(精子細胞層)檢出同一男性體染色體DNA-STR型別,該型別與被告DNA-STR型別相符
- ②在上開住處客廳垃圾桶內發現查獲之O生紙標示00000000處(上皮細胞層)體染色體DNA-STR型別檢測結果為混合型,研判混有2人DNA,不排除混有甲○與被告之DNA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1月31日刑生字第1078027079號鑑定書(見偵卷第34至40頁)、108年8月12日刑生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卷第81至84頁)在卷可稽,足證甲○之內褲褲底內層及甲女住處客廳垃圾筒內查獲之O生紙均有被告之精液,且上開O生紙上有混合甲○及被告二人之DNA
- 酌以依證人甲○所述,被告在客廳時僅是隔著內褲撫摸其外陰部,待甲○改至丙女O間睡覺,被告支開丙女,藉故進入丙女O間內,趁甲○昏睡之際,與甲○獨處,嗣甲○於中午醒來以後,發現其褲頭沒有拉到位等情,有如前述
- 且依被告所述,被告確有自丙女O間內將沾有其精液之O生紙拿到客廳的垃圾桶丟棄等情(見本院卷第70頁),堪認被告確有趁甲○昏迷無力反抗之際,褪去甲○之內外褲,以撫摸自己之生殖器進行自慰後精液噴濺於甲○下體及甲○內褲褲底內層,事後另以O生紙擦拭其噴濺在甲○下體或甲○內褲褲底內層之精液後,將該O生紙丟棄於客廳垃圾桶之行為,才會在甲○之內褲褲底內層及甲女住處客廳垃圾筒內查獲之O生紙均有被告之精液,且上開O生紙上有混合甲○及被告二人之DNA
- 是辯護意旨以甲○外陰部棉棒經送鑑定結果未檢出被告的DNA而謂被告沒有對甲○為猥褻行為云云,尚非可採
- ㈣
是被告上開所辯顯與客觀事證不符,顯不足採 |然查 |被告辯稱
- 被告雖辯稱:上開O生紙上驗出伊的DNA,是因為甲○在客廳那邊的廁所內撫摸伊的生殖器,伊噴濺的精液,甲○的手有碰到云云
- 然查:證人甲○於原審交互問時,經詢問是否有在107年12月7日晚上到同年月8日凌晨期間,在上開住處廁所內,以手撫摸被告的生殖器直到射精乙節,證人甲○明確證稱:「這是他(指被告)編的故事,我無法回答」、「沒有」等語(見原審卷第137至138頁)
- 而被告上開所辯情節,不僅與其於審理時自承:伊有摸自己的生殖器自慰云云(見原審卷第248頁)不符,亦與證人甲女、丙女前揭均證述甲○進入丙女O間後,被告便讓丙女去甲女O間睡覺,甲○於丙女離開即將丙女OO鎖上,被告旋即O甲女O取丙女O間鑰匙,開門進入丙女O間,與在O間內睡覺之甲○獨處之情節不同
- 酌以證人甲女、丙女,分別為被告之配偶、女兒,其等殊無偏坦甲○之必要,是其等所為之證詞,應值採信
- 況甲○之內褲褲底內層及在上開住處客廳垃圾筒內查獲之O生紙均有被告之精液,且上開O生紙上有混合甲○及被告之DNA等情,有如前述,倘被告上開所辯為真,甲○內褲褲底內層及上開住處客廳垃圾筒查獲之O生紙又豈會均沾有被告精液,甚至該O生紙又豈會有混合被告及甲○二人之DNA
- 是被告上開所辯顯與客觀事證不符,顯不足採
- 三、
惟查
- O訴意旨雖認:被告係將甲女服用之抗憂鬱藥物「使蒂諾斯(Stilnox)」藥劑與不明藥物、酒精混合後置入針筒,強行灌入甲○口腔,繼而趁甲○因藥效發作意識模糊不清之際,強行撫摸甲○之外陰部,並同時撫摸自己之生殖器進行自慰,以此方式對甲○為強制猥褻云云
- 惟查:
- ㈠
是O訴意旨認甲○係遭灌入「使蒂諾斯」藥物而致甲○意識不清或昏睡云云,尚非可採
- 甲○於案發後當天下午6時15分許至竹山秀傳醫院接受疑似性侵害驗傷採證時,經採集其尿液送檢驗結果呈Alprazolam(為苯二氮平類鎮定安眠劑)陽性反應(檢驗值8702ng/mL),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臨床毒物與職業醫學科108年1月24日檢驗報告(見偵卷第29至30頁)在卷可憑
- 而使蒂諾斯(Stilnox)藥劑,在人體服用後,不會代謝產出Alprazolam,此有惠元診所108年6月28日惠元診字第1082628號函(偵卷第77頁)在卷可稽
- 是O訴意旨認甲○係遭灌入「使蒂諾斯(Stilnox)」藥物而致甲○意識不清或昏睡云云,尚非可採
- ㈡
尚乏其他積極證據足資佐證 |然查
- 證人甲○雖證述被告對其為猥褻行為之過程中,被告有以注射針筒,將混合藥物及酒之液體強行灌入其口腔,致其因藥效發作意識模糊不清或昏睡云云(見他卷第25頁
- 原審卷第130至131頁)
- 然查:依證人甲○所述情節,甲○感覺有酒液注入其口腔時,並無睜開眼睛察看,甲○沒有看到注射針筒,只是憑感覺認為是注射針筒(見原審卷第134、142頁)
- 而依證人甲女所述,甲女於案發後,有在上開住處查找,但並無找到注射針筒(見原審卷第152、163頁),則證人甲○所述遭被告以注射針筒,將混合藥物及酒之液體強行灌入其口腔乙節,尚乏其他積極證據足資佐證
- ㈢
亦難認被告有證人甲女、甲○所懷疑之將上開疑似春藥之物摻入酒液灌入甲○口腔而致甲○意識不清或昏睡之行為
- 又經警將甲女所提供其與被告O日增加夫妻情趣使用之疑似春藥(鋁箔包裝)1包送檢驗結果,內容物為O色粉末,未檢出鴉片類、O非他類、搖頭丸(MDMA、MDA等)、大麻、愷他命及苯二氮平類等藥物,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1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成份鑑定書(見偵卷第31頁)在卷可稽,亦難認被告有證人甲女、甲○所懷疑之將上開疑似春藥之物摻入酒液灌入甲○口腔而致甲○意識不清或昏睡之行為
- ㈣
而致甲○意識不清及昏睡之可能性
- 再者,本案事發前,甲○因心情不好、不好睡,曾數次O甲女索要甲女O常服用的抗焦慮藥物即甲女至惠元診所就醫所開的藥物「心寬(AlprazolamTablets)」,甲女於107年12月7日當天與甲○碰面後,亦有交付「心寬(AlprazolamTablets)」藥物給甲○等情,業據證人甲女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見他卷第36頁
- 原審卷第149、151頁)、證人甲○於偵查中(見偵卷第89頁)證述明確
- 又經警將甲女O日服用及提供給甲○服用之抗焦慮藥物送檢驗結果,確有檢出Alprazolam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1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成份鑑定書(見偵卷第31頁)在卷可稽,且甲○於案發後之當天下午6時15分許至竹山秀傳醫院接受疑似性侵害驗傷採證時,經採集其尿液送檢驗結果亦係呈Alprazolam(為苯二氮平類鎮定安眠劑)陽性反應(檢驗值8702ng/mL),有如前述
- 酌以甲○尿液中之苯二氮平類鎮定安眠劑濃度檢驗數值8702ng/mL,僅係O篩之藥物濃度,相關藥物檢驗濃度除了會受到個人對藥物的吸收與代謝速率、使用不同藥物種類之順序、用藥劑量與不同藥物間可能的交互作用等多項因素影響,檢驗分析儀器之不同也與藥物檢驗濃度的結果息息相關,因此,無法僅以單一數值即逕予推論原先服用之藥物劑量或其是否會使被害人處於昏迷狀態等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3月18日北總內字第1080001366號函(見偵卷第46頁)在卷可稽
- 另Alprazolam藥劑,係屬抗焦慮劑,口服後會迅速吸收,並在72小時內約有施用劑量之80%由尿液排出,根據O生福利部許可證資料,安邦錠(Alprazolam)藥品仿單所示,Alprazolam係類benzodiazepine類藥物,其藥理性質具有解除焦慮、催眠鎮靜等作用,並可能造成昏昏欲睡或頭昏眼花等情形,至於服用藥物後多久會造成「昏睡」或「昏迷」之情形乙節,則屬臨床醫學之範疇等情,亦有辯護人提出之輝瑞藥廠藥物網路仿單(見本院卷第117頁)、O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10月30日FDA管字第1099037328號函(見本院卷第125頁)
- 則甲○既於本案事發前曾數次O甲女索要「心寬(AlprazolamTablets)」藥劑服用,且甲女於107年12月7日當天與甲○碰面後亦有提供「心寬(AlprazolamTablets)」藥劑給甲○,則本案實無法全然排除甲○因O於107年12月7日當天或之前數日服用「心寬(AlprazolamTablets)」藥劑,因其體內有殘留該藥物與其聚餐飲酒交相作用,而致甲○意識不清及昏睡之可能性
- ㈤
係以藥劑方式強制為之
- 是以,本案依卷內證據資料,固堪認被告對甲○為猥褻行為時,甲○有因體內「心寬(AlprazolamTablets)」藥物與酒精作用致精神狀態不佳,而處於意識模糊不清或昏睡之狀態,被告係乘此機會對甲○為猥褻行為,然無法證明甲○體內之「心寬(AlprazolamTablets)」藥物是遭被告灌入,尚無從遽認被告對甲○為猥褻行為時,係以藥劑方式強制為之
- 四、
亦無再函詢之必要,均附此敘明 |此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6條第4項前段所明定
- 至於:①辯護人雖聲請將甲○內褲,再次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有無遺留被告指紋、體液或皮屑云云(見本院卷第24、75頁),然甲○於案發當日所穿著之O物皆已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並已從甲○內褲褲底檢驗出被告之精液斑等情,有如前述,本案事證已明,尚無再行送驗之必要
- ②辯護人雖聲請就甲○外陰部棉棒與O道深部棉棒所檢出之與被告型別不同的男性Y染色體,函詢刑事警察局該男性Y染色體殘存在甲○體內時間多久云云(見本院卷第26至28、75頁),惟按性侵害犯罪之被告或其辯護人不得詰問或提出有關被害人與被告以外之人之性經驗證據,此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6條第4項前段所明定,且此項調查與認定被告是否有對甲○為猥褻行為乙節無關,亦無調查之必要
- ③辯護人雖又聲請向臺大醫院函詢服用藥品安邦錠(Alprazolam)這種藥物是否造成昏睡或昏迷的情形、約需時多久會產生這樣的狀況云云(見本院卷第75、85至87頁),惟Alprazolam藥劑,係屬抗焦慮劑,口服後會迅速吸收,並在72小時內約有施用劑量之80%由尿液排出,根據O生福利部許可證資料,安邦錠(Alprazolam)藥品仿單所示,Alprazolam係類benzodiazepine類藥物,其藥理性質具有解除焦慮、催眠鎮靜等作用,並可能造成昏昏欲睡或頭昏眼花等情形,至於服用藥物後多久會造成「昏睡」或「昏迷」之情形乙節,則屬臨床醫學之範疇,有如前述,且本案事證已明,亦無再函詢之必要,均附此敘明
- 五、
被告對甲○乘機猥褻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 綜上所述,前揭被告辯解及辯護意旨,均非可採
-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對甲○乘機猥褻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 參、
論罪說明:
- 一、
足徵被告前述舉動確均屬猥褻行為
- 按猥褻係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O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而言,亦即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O足性慾,引起普通一般人之羞恥或厭惡,侵害性的道德感情,主觀上足以O足自己色慾之行為而言
- 被告所為隔著甲○的外褲撫摸甲○外陰部,及撫摸自己之生殖器進行自慰後將精液噴濺於甲○下體及甲○內褲褲底內層之行為,其行為客觀上均足以令人產生衝動興奮而引起性慾,主觀上亦足以O足自己色慾,足徵被告前述舉動確均屬猥褻行為
- 二、
係犯刑法第225條第2項之乘機猥褻罪 |O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構成刑法第224條之1之加重強制猥褻罪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
- 次按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或猥褻者,刑法第225條第1項、第2項分別設有處罰之O文
- 而其所謂相類之情形,係指被害人雖非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但受性交或猥褻時,因昏暈、酣眠、泥醉等相類似之情形,致無同意性交或猥褻之理解,或者無抗拒性交或猥褻之能力者而言本案被告趁甲○因體內「心寬(AlprazolamTablets)」藥物與酒精作用致精神狀態不佳,而處於意識模糊不清或昏睡之狀態時,以隔著甲○的外褲撫摸甲○外陰部,及撫摸自己之生殖器進行自慰後將精液噴濺於甲○下體及甲○內褲褲底內層等方式,對甲○為猥褻行為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5條第2項之乘機猥褻罪
- O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構成刑法第224條之1之加重強制猥褻罪云云,容有未洽,然其社會基本事實仍屬同一,且經本院當庭告知所涉法條,使當事人有一併辯論之機會(見本院卷第150頁),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 三、
而僅論以一乘機猥褻罪
- 被告於上開時、地,陸續撫摸甲○外陰部、撫摸自己生殖器自慰並射精噴濺於於甲○下體及內褲底層之猥褻行為,乃基於同一乘機猥褻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O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O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而僅論以一乘機猥褻罪
- 肆、
撤銷改判之說明:
- 一、
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惟查
- 原審經審判結果,以被告犯第224條之1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犯行罪證明確,處有期徒刑3年2月,固非無見
- 惟查:告訴人甲○所述遭被告以注射針筒,將混合藥物及酒之液體強行灌入其口腔乙節,尚乏其他積極證據足資佐證,且甲○既於本案事發前曾數次O甲女索要「心寬(AlprazolamTablets)」藥劑服用,且甲女於107年12月7日當天與甲○碰面後亦有提供「心寬(AlprazolamTablets)」藥劑給甲○,本案實無法全然排除甲○因O於107年12月7日當天或之前數日服用心寬(AlprazolamTablets)藥劑,因其體內有殘留該藥物與其聚餐飲酒交相作用致其意識不清及昏睡之可能性,尚無從遽認被告對甲○為猥褻行為時,係以藥劑方式強制為之,本案依卷內證據資料僅足證明被告有乘機猥褻之行為
- 原審疏未變更起訴法條論以刑法第225條第2項之乘機猥褻罪,容有未洽,被告上訴否認犯罪,雖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 二、
量處如主文所示刑
- 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甲○為朋友,告訴人甲○與被告之配偶甲女更是情同姊妹的好友,被告竟為圖一己性慾之O足,對告訴人甲○為乘機猥褻行為,毫不尊重告訴人甲○之性自主決定權,致使告訴人甲○身心受創,行為惡劣
- 並考量被告已與告訴人甲○成立調解並給付賠償完畢,有調解成立筆錄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205至206頁),然被告於犯後飾詞卸責之態度
- 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及其素行紀錄(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自陳之O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本院卷第157頁)、告訴人甲○對量刑所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6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刑
- 據上論結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2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黃慧倫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5條第2項之乘機猥褻罪
- O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構成刑法第224條之1之加重強制猥褻罪云云,容有未洽,然其社會基本事實仍屬同一,且經本院當庭告知所涉法條,使當事人有一併辯論之機會(見本院卷第150頁),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 。惟查:告訴人甲○所述遭被告以注射針筒,將混合藥物及酒之液體強行灌入其口腔乙節,尚乏其他積極證據足資佐證,且甲○既於本案事發前曾數次O甲女索要「心寬(AlprazolamTablets)」藥劑服用,且甲女於107年12月7日當天與甲○碰面後亦有提供「心寬(AlprazolamTablets)」藥劑給甲○,本案實無法全然排除甲○因O於107年12月7日當天或之前數日服用心寬(AlprazolamTablets)藥劑,因其體內有殘留該藥物與其聚餐飲酒交相作用致其意識不清及昏睡之可能性,尚無從遽認被告對甲○為猥褻行為時,係以藥劑方式強制為之,本案依卷內證據資料僅足證明被告有乘機猥褻之行為。原審疏未變更起訴法條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369,上訴,第二審
- 刑事訴訟法,第364條,364,上訴,第二審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299,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300條,300,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法,第225條第2項,225,妨害性自主罪
- 引用法條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12、16 條(104.12.23)
- 刑事訴訟法 第 159、159.1、159.5、300、369 條(106.11.16)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24.1、225 條(105.11.30)
- 刑法,第225條第2項,225,妨害性自主罪
- 刑事訴訟法,第300條,300,第一審,公訴,審判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6條第4項前段,16,A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12,A
- 刑法,第225條第1項,225,妨害性自主罪
- 刑法,第224條之1,224-1,妨害性自主罪
- 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369,上訴,第二審
- 刑事訴訟法,第364條,364,上訴,第二審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299,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224條之1,224-1,A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159,總則,證據,通則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159-5,總則,證據,通則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159-4,總則,證據,通則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159-1,總則,證據,通則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159-1,總則,證據,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