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簡易判決 , 院方:簡易判決 |
竊取他人財物|
主文
- 甲OO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爰審酌被告為謀一己之私即恣意竊取他人財物,率爾犯下本案竊盜罪行,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非可取
- 另被告竊得之自用小客車業經被害人領回,再考量被告為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之生活狀況,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因犯前開竊盜罪所得之財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至被告所竊得之自用小客車1輛,業經查獲並發還被害人領回,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為憑,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四、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 end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上訴
- O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書記官許瑞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表:┌──┬──────┬────┐│編號│竊得之財物│數量│├──┼──────┼────┤│1│行車紀錄器│2組│├──┼──────┼────┤│2│偵測雷達器│1組│├──┼──────┼────┤│3│導航器│1組│├──┼──────┼────┤│4│眼鏡│3副│├──┼──────┼────┤│5│CK戒指│1只│├──┼──────┼────┤│6│雨傘│3支│├──┼──────┼────┤│7│無線藍芽耳機│1組│├──┼──────┼────┤│8│iPhone手機│2支│├──┼──────┼────┤│9│包包│1個│├──┼──────┼────┤│10│GUCCI長夾│1個│├──┼──────┼────┤│11│三倍券│數張│├──┼──────┼────┤│12│無線電│1組│├──┼──────┼────┤│13│現金│22,270元│├──┼──────┼────┤│14│紫南宮發財金│600元│├──┼──────┼────┤│15│美金200元及│不詳│││馬來西亞幣││├──┼──────┼────┤│16│矯正器│2組│├──┼──────┼────┤│17│鋼鐵人模型│1個│├──┼──────┼────┤│18│鋼鐵人隨身碟│2個│├──┼──────┼────┤│19│汽車模型│5個│├──┼──────┼────┤│20│逆光墊│1個│├──┼──────┼────┤│21│後座保潔墊│1個│├──┼──────┼────┤│22│手機架│1個│└──┴──────┴────┘附件: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與不知情之O威中(涉嫌竊盜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少年O0翔(91年12月15日生,完整姓名、年籍詳卷,涉嫌竊盜罪嫌部分,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中)3人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下午2時許,共同搭乘UBER司機O佳錚駕駛之牌照號碼AHE-3880號自用小客車,行至O道一號高速公路南向158公里處之泰安服務區時,甲OO竟臨時起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利用O佳錚上廁所而未將上開自用小客車熄火之機會,竊取該部自用小客車(價值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並搭載O威中、O0翔上路,且在不詳地點,丟棄O佳錚所有如附表所示之O內財物
- 嗣經O佳錚發現失竊後報警處理,為警於該日晚間9時23分許,在O道一號高速公路南向229.6公里處之西螺服務區查獲
- 二、
案經內政部警政署O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隊報告偵辦
- 案經內政部警政署O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隊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O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O佳錚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即同案被告O威中、O0翔於警詢、偵訊中證述明確,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O道公路警察局O輛尋獲電腦輸入單、現場照片、上開自用小客車照片、O輛詳細資料報表及O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等在卷可稽
- 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end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20條
- 參考法條: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450,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法,第320條第1項,320,竊盜罪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38-1,總則,沒收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38-1,總則,沒收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38-1,總則,沒收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1-1,A
- 引用法條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38-1,總則,沒收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38-1,總則,沒收
- 刑法,第320條第1項,320,竊盜罪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1-1,A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38-1,總則,沒收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450,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