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簡易判決 , 院方:簡易判決 |
主文
- 甲OO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論罪科刑:
- ㈠
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 |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
- 按刑法第337條規定之侵占罪,其客體為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
- 遺失物,乃指權利人無拋棄之意思,而偶爾遺留失去持有之物
- 所謂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係指物之離其持有,非出於本人之意思者而言(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031號判決意旨參照)
- 又按侵占罪係即成犯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即變更持有之意為不法所有之意,為其構成要件(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489號判決要旨參照)
- 查,本案告訴人O關強不慎遺忘其操作提款機提領之款項新臺幣(下同)2,000元而未取走,應屬非出於本人之意思而離其持有之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無疑,是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
- ㈡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所需,於拾獲他人遺忘之現金後,竟不思將離本人所持有之財物送請有關單位招領或通知失主,反而加以侵占入己,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所為確屬違法,衡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考量被告犯後業已坦承犯行,已生悔意,侵占之財物幸經查獲,業由告訴人領回,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供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1641號偵查卷宗(下稱速偵卷)第51頁】,兼衡被告具高職肄業之O識程度,職業為服務業及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詳警詢筆錄內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內職業欄及家庭經濟狀況欄等之記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O詢結果內教育程度註記欄之記載,見偵卷第21頁、本院卷第1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㈢
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被告確有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時、地,拾得告訴人遺忘之前開現金2,000元後加以侵占入己,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該現金核屬被告因本案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犯罪所得財物,且經扣案,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惟上開遭侵占之財物前已發還告訴人具領保管,亦如前述,足認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郭景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end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上訴
- 臺中簡易庭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000元以下罰金
- 109年度偵字第31641號聲請簡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 查,本案告訴人O關強不慎遺忘其操作提款機提領之款項新臺幣(下同)2,000元而未取走,應屬非出於本人之意思而離其持有之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無疑,是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
- 判例
- 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031號判決意旨參照
-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489號判決要旨參照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法,第337條,337,侵占罪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42,總則,易刑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38.1、42、337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449 條(106.11.16)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1 條(105.06.22)
- 刑法,第337條,337,侵占罪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42,總則,易刑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38-1,總則,沒收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38-1,總則,沒收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38-1,總則,沒收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