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簡易判決 , 院方:簡易判決 |
安全帽|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一)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
自均應予以加重其刑,併予敘明
- 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4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8年6月9日徒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本院審酌被告前有財產犯罪之紀錄,本案犯行顯非一時失慮、偶然之犯罪,且經執行完畢仍再犯罪,顯見渠等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O弱,為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以助其重返社會,揆諸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自均應予以加重其刑,併予敘明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以投手竊取告訴人O岳航懸掛於機車後照鏡上之安全帽,缺乏對他人所有權之尊重,所為實屬不該
- 2.犯後於警詢時坦承犯行,並返還竊得之物
- 3.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竊得物品之價值,暨其自述高中肄業之O識程度、從事服務業、小康之經濟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沒收部分:
- 被告已將竊得之物返還予告訴人O岳航乙情,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 四、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 五、
本案經檢察官洪淑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洪淑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end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件: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始循線查悉上情
- 甲OO於民國10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108年6月9日徒刑執行完畢
- 詎猶不知警惕,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9年8月7日13時5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前,徒手竊取O岳航所有懸掛在機車後照鏡上價值約新臺幣700元之黑色安全帽1頂,得手後騎車離去
- 嗣O岳航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附近監視器後,通知甲OO說明,經甲OO主動交付竊得之安全帽,始循線查悉上情
- 二、
案經O岳航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被告甲OO經傳喚未到庭
- 惟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O岳航於警詢時之指訴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及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張供參,是被告於警詢時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 二、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 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之犯罪所得即安全帽1頂,已實際發還被害人,有上開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聲請宣告沒收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end
- 加重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法,第320條第1項,320,竊盜罪
- 刑法,第47條第1項,47,總則,累犯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38.1、41、47、320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449、451 條(106.11.16)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1 條(105.06.22)
- 刑法,第320條第1項,320,竊盜罪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刑法,第47條第1項,47,總則,累犯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第38條第5項,38,總則,沒收
- 刑法,第38條,38,總則,沒收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