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簡易判決 , 院方:簡易判決 |
主文
- 甲OO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圖樣商品及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均沒收之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論罪科刑及沒收:
- (一)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商標權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令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
- 被告不思尊重他人O慧財產權,竟為本案犯行,減損商標所表彰之功能,影響上開各該商標權人之權利,其等行為殊不足取
- 併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遭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二)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 |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
- 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圖樣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 另被告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000元,經被告至警局製作筆錄時繳回並供警員扣案,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參,是本件被告之犯罪所得業已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 三、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end
- 罪名法條
- 商標法,第97條
- 附表:┌──┬───────────────────────┐│編號│侵害商標權物品名稱及數量│├──┼───────────────────────┤│1│仿冒「CHANEL」商標耳環1928對│├──┼───────────────────────┤│2│仿冒「HERMES」商標耳環24對│├──┼───────────────────────┤│3│仿冒「GUCCI」商標耳環137對│└──┴───────────────────────┘附件:XXX:[甲OO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450,簡易程序
- 商標法,第97條後段,97,罰則
- 商標法,第98條,98,罰則
- 刑法,第11條前段,11,總則,法例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38-1,總則,沒收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引用法條
- 商標法,第98條,98,罰則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38-1,總則,沒收
- 商標法,第97條後段,97,罰則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第11條前段,11,總則,法例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450,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