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簡易判決 , 院方:簡易判決 |
自用小客貨車|
惟本院考量被告並非第一次為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犯行|
0.70毫克|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第3行「於109年11月17日21時許」應更正為「於109年11月17日20、21時許」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本院認尚不宜給予緩刑之諭知,附此敘明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 |坦承不諱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
- 爰審酌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中交簡字第1721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於民國98年12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竟不知戒慎警惕,再為本件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犯行,漠視政府再三宣導酒後不得駕車之法令,仍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貨車上路,罔顧自己及他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本件吐氣酒測值為每公升0.70毫克之情節
- 兼衡被告自述高中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被告具狀自陳其父O年紀約70多歲,育有1名8歲之未成年子女,其為O親家庭,係O其負擔經濟,犯後坦承不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至被告雖具狀請求給予緩刑宣告等語,惟本院考量被告並非第一次為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犯行,業如前述,難認被告本案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犯行,為偶發性之犯罪,本院認尚不宜給予緩刑之諭知,附此敘明
- 三、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end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三、服用毒品、O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O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附件: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而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70毫克,始悉上情
- 甲OO前於民國9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50日確定,於98年12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仍不知悔改,於109年11月17日21時許,在臺中市梧棲區臺中港某處路旁,飲用啤酒後,隨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上路
- 嗣於同日22時許,行經臺中市北屯區松竹路與環中路交岔路口時,為警攔查,發現其全身酒味,遂於同日22時10分許,對其施以吐氣式酒精濃度測試,而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70毫克,始悉上情
- 二、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185-3,公共危險罪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1、185.3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449、451 條(106.11.16)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1 條(105.06.22)
- 陸海空軍刑法 第 54 條(106.04.19)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185-3,公共危險罪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