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簡易判決 , 院方:簡易判決 |
主文
- 甲OO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黑色長棍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基於傷害之犯意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應更正補充記載為「甲OO於民國109年3月29日下午4時15分許,手持黑色長棍前往O天龍所承租、O於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處,欲向O天龍催討債務,經O天龍與在場之O元結詢問是否要坐下談談後,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忽持該黑色長棍毆打O元結,致O元結受有頭部及頸部外挫傷併右手無力麻木、背挫傷之傷害
- 嗣經O天龍與在場之O錫賢等人拉開甲OO,甲OO於拉扯間亦受有頭部外傷、右肩、右大腿、O膝蓋挫傷等傷害(O天龍、O元結、O錫賢涉犯傷害罪嫌部分,經甲OO撤回告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1834號為不起訴處分)
- 」外
-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規定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爰審酌被告之前科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竟持黑色長棍毆打告訴人O元結,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及頸部外挫傷併右手無力麻木、背挫傷等傷害,經告訴人前於偵訊時表示沒有調解意願等語(見偵卷第124頁),而未能與告訴人調解成立、賠償損害,犯後未能坦認犯行等節
- 兼衡被告自述高職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被告就自己受傷前對告訴人等人提告傷害部分,於偵訊時已撤回告訴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末查未扣案之黑色長棍1支,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三、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第4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end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附件: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經查 |被告辯稱
- 詢據被告甲OO僅坦承與告訴人O元結拉扯,矢口否認傷害犯行,辯稱:伊沒有打O元結,只是大家在拉扯,伊先拿拐杖敲桌子,沒有打到人,O元結、O天龍、O錫賢3人就圍過來將伊壓制云云
- 經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O元結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明確,核與證人O天龍、O錫賢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且有亞洲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是被告上開犯嫌,堪以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end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450,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法,第277條第1項,277,傷害罪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第38條第2項,38,總則,沒收
- 刑法,第38條第4項,38,總則,沒收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38、41、277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449、451 條(106.11.16)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1 條(105.06.22)
- 刑法,第38條第4項,38,總則,沒收
- 刑法,第38條第2項,38,總則,沒收
- 刑法,第277條第1項,277,傷害罪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450,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