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簡易判決 , 院方:簡易判決 |
主文
- 甲OO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對於執行職務公務員O以強暴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對於執行職務公務員O以強暴罪
- 爰審酌被告面對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竟貿然O以強暴行為,除對執勤警員之人身安全造成莫大危害,亦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及O權力之執行,所為殊不足取,應予非難
- 考量被告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之生活狀況,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 end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上訴
- O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書記官許瑞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 附件: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 |
- 甲OO於民國109年8月24日上午7時4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之萊爾富便利商店內,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警員O文翊、O承豪據報到場處理買賣糾紛事件時,在O文翊查證甲OO身分之際,甲OO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徒手攻擊O文翊而遭O文翊及O承豪壓制逮捕,致O文翊受有左側手部擦傷、左側前臂擦傷等傷害,O承豪受有右側前臂擦傷等傷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以上開方式對執行公務之公務員O以強暴行為,妨害公務之執行
- 二、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O承豪、O文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無訛,且有職務報告1份、監視器影像檔及截圖照片4張、清泉醫院診斷證明書2份及臺中市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end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135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對於執行職務公務員O以強暴罪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嫌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法,第135條第1項,135,妨害公務罪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引用法條
- 刑法,第135條第1項,135,妨害公務罪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