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公訴 , 院方:簡易判決 |
| 律師
主文
- 甲OO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美工刀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及本院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筆錄外(見易字卷第113-117頁),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二、
論罪科刑:
- (一)
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 (二)
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並無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況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罪(2罪),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06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確定,被告有期徒刑部分原先易服社會勞動,因難收矯正之效,改入監服刑,而於108年10月31日入監,109年1月30日執行完畢(而後接續執行罰金易服勞役部分,於109年2月29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本院認被告前揭犯行,與本案犯行,罪名、罪質均不相同,並無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況,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因工作糾紛,於告訴人前往被告住處外談判時,被告不思理性解決糾紛,竟自口袋中取出美工刀威嚇告訴人,使告訴人心生畏懼,所為O予非難
- 又審酌被告偵查中否認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方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 另審酌被告雖有意與告訴人調解,惟經本院移付調解,並依告訴人O報之地址傳喚告訴人到院調解,惟告訴人於本院調解時未到(見易字卷第23、41、99-105、121頁),因而無法成立調解之情形
- 以及審酌被告教育程度為O中肄業、現從事計程車司機工作、月收入2-3萬元、家中有1名未成年子女及母親須扶養,領有低收入戶證明(見易字卷第11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四)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定有明文
- 未扣案之美工刀1支,為被告所有,且為被告犯本案恐嚇危害安全犯行所用之物,爰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三、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楊順淑提起公訴,檢察官温雅惠到庭執行職務
- end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 臺中簡易庭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附件:
- 起訴書
- 109年度偵字第22529號被告趙壯福男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4樓居臺中市○○區○○○路00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李郁霆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 一、
其與O彥珵前為同事關係 |基於恐嚇之犯意 |O彥埕報警處理,始查知上情
- 甲OO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民國109年2月29日執行完畢
- 詎仍不知悔改,其與O彥珵前為同事關係,因工作問題發生糾紛,甲OO與O彥珵遂相約於民國109年5月23日下午8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住處前見面,甲OO於交談過程中,竟基於恐嚇之犯意,自其隨身攜帶之O包內,拿出美工刀1把揮舞,而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恫嚇O彥珵,致O彥珵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安全
- 嗣甲OO之母O素華見狀隨即將該美工刀取走,O彥埕報警處理,始查知上情
- 二、
案經O彥珵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內容
-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坦承於上開時間、地點有與│││中之供述│告訴人O彥珵交談之事實
- ││││惟辯稱:伊當時喝醉,伊是││││要拿菸出來,伊沒有拿出美││││工刀,伊母親等人就將伊拉││││開,伊沒有對告訴人怎樣云││││云
- │├──┼───────────┼────────────┤│2│證人即告訴人O彥珵於警│全部犯罪事實
- │││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3│證人O素華於偵查中具結│全部犯罪事實
- │││之證述││││││├──┼───────────┼────────────┤│4│監視器翻拍照片6張│全部犯罪事實
- │└──┴───────────┴────────────┘
- 二、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 又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1份在卷可參
-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05條
-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前段,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450,簡易程序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38、47、305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251、449 條(106.11.16)
- 刑法,第47條第1項,47,總則,累犯
- 刑法,第38條第4項,38,總則,沒收
- 刑法,第38條第2項,38,總則,沒收
- 刑法,第305條,305,妨害自由罪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450,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前段,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