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簡易判決 , 院方:簡易判決 |
主文
- 甲OOO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O然侮辱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O然侮辱罪
- 爰審酌被告因故與告訴人有爭執,即於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態下,以不雅言語攻擊上訴人之外貌、學歷,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其行為確有不當
- 併審酌被告為大學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之生活狀況,及於犯罪後矢口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 end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上訴
- O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書記官許瑞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09條:O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附件: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O然侮辱之犯意 |
- 甲OO於民國109年7月17日21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住處,以電腦設備登入網際網路,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臉書社團PTTGossiping批踢踢八卦版社群,見有人PO文文章內容大略提及「有關漢光演習是作秀」一事,便以帳號「ChanWalei」發言參與討論,嗣網友O光毅亦以帳號「KuangYI」參與討論,2人意見不合,遂生爭執,詎甲OO竟基於O然侮辱之犯意,在該社團以「整形失敗的臉」、「整形失敗」、「BMI超標」、「BMI過高」、「你這種悲哀的學店生邏輯」等語O然侮辱O光毅,足生損害於O光毅之名譽
- 二、
案經O光毅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被告辯稱
- 詢據被告甲OO固坦承於上揭時、地,在該臉書社群發布上述訊息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名譽犯行,辯稱:我們只是爭論公共事務云云
- 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O光毅於警詢時指訴綦詳,並有被告在該臉書社團發布上述訊息之截圖照片在卷可稽,足徵被告所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O然侮辱罪嫌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O然侮辱罪
- 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O然侮辱罪之O立,係以行為人所為之侮辱性之言論,係對於特定或可得定之人所為而言
- 被告甲OO於臉書發文辱罵並標註之對象為上開帳號,雖無指明告訴人O光毅之真實姓名,然上開帳號已為告訴人所頻繁使用,且臉書上告訴人之友人皆知上開帳號即為告訴人所有,縱非係告訴人之臉書好友,不特定人亦可因上開帳號為被告所標註,透過連結點進上開帳號之頁面瀏覽帳號相關資訊,而使不特定人可以得知上開帳號即為告訴人所使用,應可認上開已等同於告訴人姓名之辨識程度
- 是被告所為上開侮辱性言論,確係針對告訴人所為,而該當O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O然侮辱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end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09條
- 附錄所犯法條:刑法,第309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O然侮辱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O然侮辱罪嫌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法,第309條第1項,309,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42,總則,易刑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1-1,A
- 引用法條
- 刑法,第309條第1項,309,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1-1,A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42,總則,易刑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