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簡易判決 , 院方:簡易判決 |
主文
- 甲OO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參陸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 事實及理由
- 一、
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 |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
- 甲OO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9年9月15日前某時,透過網際網路「SAYHI」交友軟體聊天室,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7366公克)後,於109年9月15日某時,在上開聊天室,以暱稱「甲OO」張貼「在呼呼嗎/妳是(糖果圖案、糖果圖案)俱樂部啊/想跟妳一起呼呼啊/Z0000000000(即通訊軟體LINEID)」等訊息,為警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遂加入甲OO提供之LINE帳號,並與其相約見面
- 嗣於同年月20日下午3時50分許,甲OO即前往約定之臺中市北屯區O昌三街與O昌東六街之街口,並出示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O裝為網友之警員觀看,該警員旋即表明警察身分,復與在場埋伏之其他警員一同上前逮捕,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7366公克),於警將之送驗後,檢驗結果確認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始悉上情
- 二、
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坦承不諱
-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毒偵卷第35至40、121、122頁),並有警員職務報告書、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查獲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SAYHI」交友軟體聊天室及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扣押物品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毒偵卷第33、34、43、45至47、49、51、57至59、61至83、127頁),且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扣案可佐
- 而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0月6日鑑驗書在卷足參(毒偵卷第135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
被告基於單一持有毒品之犯意 |乃屬繼續犯之一罪關係 |乃屬繼續犯之一罪關係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
-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又被告基於單一持有毒品之犯意,自其取得毒品時起至為警查獲時止,僅有一個持有行為,乃屬繼續犯之一罪關係
- 四、
即無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
- 另按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 被告雖於警詢時供出其毒品來源為在「SAYHI」交友軟體聊天室所認識之網友(毒偵卷第38頁),然被告並未提出姓名、年籍等資料以供檢警追查,自難認被告有供出毒品來源,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即無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餘地
- 五、
明知基甲基安非他命乃經政府列管之第二級毒品 |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基甲基安非他命乃經政府列管之第二級毒品,而屬危害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甚鉅之毒品,國家查緝甚嚴,竟恣意向他人購買而持有之,違反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誠應非難
- 並考量被告未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經論罪科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本院卷第15、16頁),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於警詢中自述高中畢業之O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期間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六、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被告所有,此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明確(毒偵卷第37頁),且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屬第二級毒品,業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
- 至於鑑定耗損部分已滅失,不另諭知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 七、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八、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許景森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end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450,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454,簡易程序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11,A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18,A
- 刑法,第11條,11,總則,法例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引用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2、11、17、18 條(106.06.14)
- 刑事訴訟法 第 449 條(106.11.16)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41 條(105.11.30)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2,A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18,A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17,A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11,A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8,A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4,A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11,A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10,A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第11條,11,總則,法例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450,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