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簡易判決 , 院方:簡易判決 |
主文
- 甲OO犯O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二、證據:(一)應補充「…、『趕羚羊』等語」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㈠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O然侮辱罪
- 論罪:核被告甲OO女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O然侮辱罪
- ㈡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 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O政緯就買魚一事發生爭執,竟O然口出穢語,藉此表達不滿、責罵之意,以令人感到難堪或輕蔑之言語針對告訴人個人加以侮辱,足以損害告訴人之名譽與社會評價,兼衡被告素行尚可、自述國中畢業之O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及前揭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 三、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 五、
本案經檢察官林鳳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本案經檢察官林鳳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end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 竹北簡易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書記官蕭宛琴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09條第1項:O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 (附件)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O然侮辱人之犯意 |
- 甲OO於民國109年4月8日8時許,在新竹縣○○鎮○○路00號關西市場內,因不滿其向攤商O政緯詢問東西時,O政緯不甚搭理,並央求其離開,竟基於O然侮辱人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之人得共見共聞之場合,對O政緯以「靠邀」、「幹你娘」等不雅言詞加以侮辱,致O政緯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受損
- 二、
證人O秀麟之證述
- 證據:(一)被告甲OO坦認有講「靠邀」、「草尼馬」等語
- (二)告訴人O政緯之證述
- (三)證人O秀麟之證述
- 三、
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O然侮辱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O然侮辱罪
- 四、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end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09條
- 二、論罪科刑:㈠論罪:核被告甲OO女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O然侮辱罪
- 三、核被告甲OO所為,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O然侮辱罪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引用法條
- 刑法,第309條第1項,309,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451,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