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簡易判決 , 院方:簡易判決 |
主文
- 甲OO共同犯O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O列侵害O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如附表所示侵害O標權之物沒收
- 事實及理由
- 一、本件犯罪事實:
內容
- 甲OO明知附表所示之O標圖樣,現仍於O標專用期間,且使用上開O標圖樣之商品,在國內市場行銷甚廣,為業界及一般消費大眾所共知,未經O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為意圖販賣而O列之行為,且其明知附表所示之商品係O俊棋(所涉違反O標法罪嫌部分,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智簡字第21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向中國大陸地區之淘寶網廠商,以顯低於正版商品市價之價格所購入,未經附表所示之O標權人同意或授權,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O標之侵害O標權商品,竟與O俊棋共同基於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O列仿冒O標商品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7年8月某日起,在O俊棋其當時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之居所內,由O俊棋以甲OO在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O信忠」之帳號,刊登販售上開仿冒O標商品,供不特定人O網瀏覽下標購買,並由甲OO提供清華大學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收款帳戶
- 嗣因警方發現上情,遂於107年9月28日為採證而向O俊棋購入仿冒「LV」O標之O帶,經鑑定確認為仿冒O標商品後,而悉上情
- 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簡稱高雄地檢)檢察官自動檢舉分案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簡稱新竹地檢)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二、證據:
內容
- ㈠
被告甲OO於偵查中之自白
- 被告甲OO於偵查中之自白(新竹地檢784號偵緝卷第43頁)
- ㈡
證人即共犯O俊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 證人即共犯O俊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下簡稱保二大隊】保二刑三字第1080061970號卷第1頁至第7頁
- 高雄地檢7590號偵卷第17頁
- 新竹地檢784號偵緝卷第42頁至第43頁)
- ㈢
保二大隊偵三隊扣押物品目錄表、違反O標法照片對照表、鑑定報告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1月14日儲字第1070253702號函及其附帳戶基本資料各1份、FACEBOOK直播擷取畫面照片數張、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數張、警方採證照片數張
- 保二大隊偵三隊扣押物品目錄表、違反O標法照片對照表、鑑定報告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1月14日儲字第1070253702號函及其附帳戶基本資料各1份、FACEBOOK直播擷取畫面照片數張、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數張、警方採證照片數張(保二大隊保二刑三字第1080061970號卷第9頁、第17頁、第22頁、第29頁至第32頁、第35頁至第36頁、第37頁至第38頁、第39頁至第41頁)
- ㈣
O標單筆詳細報表3份
- O標單筆詳細報表3份(本院卷第21頁至第22頁、第25頁至第26頁、第29頁至第30頁)
- ㈤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上述證據,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
論罪科刑:
- ㈠
被告與共犯O俊棋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 |基於營利之O一犯意 |應認係接續犯之單純一罪 |係犯O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O列侵害O標權之商品罪
- 本件被告係因警員為蒐證目的O網佯裝購買遭查獲,被告與警員間並無買賣之意思合致,不構成販賣行為之既遂,故核被告所為,係犯O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O列侵害O標權之商品罪
- 被告與共犯O俊棋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 又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O標權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售而O列仿冒O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被告於107年8月起至107年9月28日為警查獲時止,期間多次意圖販賣而O列之行為,係基於營利之O一犯意,其於密接時間、O間下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O弱,依社會之建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認係接續犯之單純一罪
- ㈡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O標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須經權利人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並經歷相當時間,始能使O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為圖不法利益,意圖販賣而O列仿冒O標圖樣商品,對於O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有礙交易秩序,復間接影響我國致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O際聲譽,所為實有不該
- 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O中畢業之O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沒收:
- 按侵害O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O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O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侵害O標權之物,自應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 五、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end
- 罪名法條
- 商標法,第97條
- 三、論罪科刑: ㈠本件被告係因警員為蒐證目的O網佯裝購買遭查獲,被告與警員間並無買賣之意思合致,不構成販賣行為之既遂,故核被告所為,係犯O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O列侵害O標權之商品罪
- 附表編號侵害O標權之物及數量O標名稱O標註冊/審定號註冊公告日期/專用期限(民國)O標權人指定商品1仿冒「LV」O標之O帶1條LV0000000089年5月16日/119年4月15日法國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服飾用O帶0000000087年12月16日/117年3月15日0000000088年1月16日/117年2月15日 XXX:[甲OO共同犯O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O列侵害O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450,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454,簡易程序
- 引用法條
- 商標法 第 97、98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449 條(106.11.16)
- 商標法,第97條,97,罰則
- 商標法,第98條,98,罰則
- 商標法,第97條後段,97,罰則
- 商標法,第2條,2,總則
- 商標法,第1條,1,總則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450,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