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公訴 , 院方:協商程序 |
主文
- 甲OO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O適用法條,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認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
- 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如主文所示之刑之處罰
- 本院審酌各情,認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 三、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四、
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式終結前
- 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O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 五、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佑提起公訴並到庭執行職務
- 本件如有前述得上訴之理由,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佑提起公訴並到庭執行職務
- end
- 罪名法條
- 減輕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455-2,協商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455-4,協商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8,455-8,協商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30,總則,正犯與共犯
- 刑法,第30條第2項,30,總則,正犯與共犯
- 刑法,第339條第1項,339,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 刑法,第55條,55,總則,數罪併罰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引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 第 2、454、455.2、455.4、455.8 條(106.11.16)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339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455-2,協商程序
- 刑法,第55條,55,總則,數罪併罰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第339條第1項,339,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 刑法,第30條第2項,30,總則,正犯與共犯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30,總則,正犯與共犯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8,455-8,協商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455-4,協商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4款,455-4,協商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455-4,協商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455-4,協商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455-4,協商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2項,455-2,協商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455-2,協商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455-2,協商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