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公訴 , 院方:簡易判決 |
主文
- 甲OO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並應依執行檢察官命令,接受貳拾小時之法治教育,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件除補充記載「被告甲OO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二、
被告未曾因故意 |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指明 |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 |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 爰審酌被告酒後恣意對依法執行公務之警員O以強暴,公然挑戰公權力,視國家法治於無物,所為甚屬不該,益徵其法治觀念尚屬O弱,本不宜輕縱之,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非惡,兼衡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與情節、行為時未受特別刺激、其品性素行、O識程度、O日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據,復參以被告業已坦認犯行,且適時與告訴人O子傑、O芷甯達成和解,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存卷可參,顯已知所悔悟,再衡酌被告之犯罪情節及行為所生危害不高,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致觸法網,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前揭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 另本院斟酌被告法治觀念尚屬O弱,為期被告於緩刑期間內,深知戒惕,並從中確實記取教訓,因認有命被告接受法治教育,以惕其過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接受20小時之法治教育,以預防其故意再犯罪,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冀能使被告於接受法治教育過程及保護管束期間,確實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
- 至被告於緩刑期間若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指明
- 三、
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依刑法第287條規定 |尚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起訴書復以被告傷害告訴人O子傑、O芷甯之身體部分,尚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云云,惟查此部分犯罪,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二人已於109年12月18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本應就此部分為不受理之諭知,然O訴人認此部分若有罪,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末此敘明
- 四、
依據法條
-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3項、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end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 三、起訴書復以被告傷害告訴人O子傑、O芷甯之身體部分,尚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云云,惟查此部分犯罪,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二人已於109年12月18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本應就此部分為不受理之諭知,然O訴人認此部分若有罪,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末此敘明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454,簡易程序
- 刑法,第135條第1項,135,妨害公務罪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74,總則,緩刑
-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74,總則,緩刑
- 刑法,第74條第3項,74,總則,緩刑
- 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93,總則,保安處分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1、74、75.1、93、135、277、287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3、449 條(106.11.16)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1 條(105.06.22)
- 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93,總則,保安處分
-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74,總則,緩刑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74,總則,緩刑
- 刑法,第135條第1項,135,妨害公務罪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75-1,總則,緩刑
- 刑法,第74條第3項,74,總則,緩刑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第287條,287,傷害罪
- 刑法,第277條第1項,277,傷害罪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