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公訴 , 院方:簡易判決 |
主文
- 甲OO轉讓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二、
又被告既已自白前揭轉讓第三級毒品之犯行在卷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
- 又被告既已自白前揭轉讓第三級毒品之犯行在卷,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 爰審酌被告O識思慮俱屬正常,竟漠視法令禁制,恣意轉讓第三級毒品予他人施用,業已肇生他人施用毒品之惡源,足以戕害他人身心健康,惡化社會秩序,所為甚屬不該,本不宜輕縱之,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坦認犯行,態度非惡,且轉讓第三級毒品之重量非鉅,兼衡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情節、犯罪時未受特別刺激、O日生活與經濟狀況、O識程度、品性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第17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end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
- 減輕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454,簡易程序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8,A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17,A
- 刑法,第11條,11,總則,法例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引用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8、17 條(106.06.14)
- 刑事訴訟法 第 3、449 條(106.11.16)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41 條(105.11.30)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8,A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17,A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第11條,11,總則,法例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