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簡易判決 , 院方:簡易判決 |
主文
- 甲OO犯傷害罪,累犯,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 |而無上開解釋所指不符罪刑相當原則與比例原則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查被告前有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徒刑執行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至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
- 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 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
- 經核,本案犯罪並無此種情形,是加重法定最低度刑,尚不至於使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而無上開解釋所指不符罪刑相當原則與比例原則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紛爭,僅因細故即與告訴人互毆,致告訴人受有胸部挫傷之傷勢,行為實非可取,另衡酌本件事件起因係告訴人勸諭被告注意房舍清潔不成而先行出手攻擊、被告因其行為本身亦受有頭部鈍傷、頭暈、雙眼腫等傷害,及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O中肄業之O識程度、經濟狀況為勉持(見警詢筆錄)、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end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書記官張家瑋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附件: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傷害之犯意 |O國仁因而受有胸部挫傷之傷害
- 甲OO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易字69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209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 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134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 上開4罪,經同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5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民國107年5月25日執行完畢
- 詎甲OO不知悔改,其與告訴人O國仁(涉犯傷害之部分,經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0343號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108年12月23日晚上7時許,均在址設新北市○○區○○路0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下稱臺北分監)服刑中
- 兩人於臺北分監明一舍房內,因發生口角,兩人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互毆彼此,O國仁因而受有胸部挫傷之傷害
- 二、
案經O國仁告訴偵辨。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被告辯稱
- 訊據被告甲OO矢口否認上開犯罪事實,辯稱:伊雖然有咬告訴人及推他,但不認為是傷害云云,然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O國仁、O基銘、O瑋聰、O毓文及O俊明等人證述明確,並有卷附傷勢照片、O健診所之O診紀錄單、舍房內之監視錄影畫面光碟及翻拍照片、收容人配轉房資料及舍房人員清冊等附卷可參,其犯嫌堪以認定
- 二、
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之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之罪嫌
- 又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佐,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end
- 加重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之罪嫌
- 判例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依解釋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法,第277條第1項,277,傷害罪
- 刑法,第47條第1項,47,總則,累犯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1-1,A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1、47、59、277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449、451 條(106.11.16)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1 條(105.06.22)
- 刑法,第59條,59,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 刑法,第47條第1項,47,總則,累犯
- 刑法,第277條第1項,277,傷害罪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1-1,A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