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簡易判決 , 院方:簡易判決 |
主文
- 甲OO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共貳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仟元
- 事實及理由
- 一、
甲OO與O銘傑為配偶關係 |甲OO因懷疑O如惠介入其婚姻關係 |基於誹謗之犯意 |嗣經O如惠閱覽後,得悉上情
- 甲OO與O銘傑為配偶關係,O如惠則為O銘傑之同事,甲OO因懷疑O如惠介入其婚姻關係,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㈠於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時間,在其個人O開之Facebook(下稱臉書)頁面,以「甲OO」之帳號名稱,O貼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貼文,並在上開貼文下方O貼O如惠之臉書首頁截圖或所拍攝之O如惠照片,使得不特定多數人均可加以閱覽,而O貼內容則指摘O如惠為破壞被告婚姻之小三,足以貶損O如惠之名譽
- 嗣經O如惠閱覽後,得悉上情
- ㈡於附表編號9所示之時間,上網登入臉書社團「爆料公社」,以「O慧慧」之帳號名稱O貼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內容,並在上開貼文下方O貼手機對話紀錄截圖、旅館房間門號照片、所拍攝之O如惠照片、含O如惠姓名之臉書首頁截圖照片,而O貼內容則指摘O如惠為破壞被告婚姻之小三,足以貶損O如惠之名譽
- 嗣經O如惠閱覽後,得悉上情
- 二、證據
- ㈠
嗣經O如惠閱覽後,得悉上情
- 於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時間,在其個人O開之Facebook(下稱臉書)頁面,以「甲OO」之帳號名稱,O貼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貼文,並在上開貼文下方O貼O如惠之臉書首頁截圖或所拍攝之O如惠照片,使得不特定多數人均可加以閱覽,而O貼內容則指摘O如惠為破壞被告婚姻之小三,足以貶損O如惠之名譽
- 嗣經O如惠閱覽後,得悉上情
- ㈡
得悉上情,二、證據
- 於附表編號9所示之時間,上網登入臉書社團「爆料公社」,以「O慧慧」之帳號名稱O貼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內容,並在上開貼文下方O貼手機對話紀錄截圖、旅館房間門號照片、所拍攝之O如惠照片、含O如惠姓名之臉書首頁截圖照片,而O貼內容則指摘O如惠為破壞被告婚姻之小三,足以貶損O如惠之名譽
- 嗣經O如惠閱覽後,得悉上情
- 二、證據
- ㈠
被告甲OO於偵查中之供述。
- ㈡
證人即告訴人O如惠於偵查中、證人O銘傑於偵查中之證述
- 證人即告訴人O如惠於偵查中、證人O銘傑於偵查中之證述
- ㈢
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貼文截圖。
- 三、
基於同一犯意 |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縱懷疑告訴人與其配偶有不正當關係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 |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共2罪
- 又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次之散布文字誹謗犯行,時間、O間相當密接,顯係基於同一犯意,侵害同一法益,其各自獨立性極為O弱,無從加以割裂評價,應為接續犯
- 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爰審酌被告縱懷疑告訴人與其配偶有不正當關係,仍應經O正當程序予以解決,非率而透過社群網站求諸公眾並散佈文字誹謗告訴人,被告未能尊重他人之名譽法益,行為可訾,另衡酌被告之行為時間係於民國109年4月11日甫生產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大學畢業之O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告訴人因此所受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 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又被告係一時失慮而為本件犯行,然終能坦承犯行,足見被告悔意,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本件對被告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惟為使被告謹記其所為非是,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000元
- 另被告倘未遵期履行前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本院自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 四、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邱舒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end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共2罪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法,第310條第2項,310,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第51條第6項,51,總則,數罪併罰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74,總則,緩刑
-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74,總則,緩刑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1、74、75.1、310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449 條(106.11.16)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1 條(105.06.22)
-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74,總則,緩刑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74,總則,緩刑
- 刑法,第310條第2項,310,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75-1,總則,緩刑
- 刑法,第51條第6項,51,總則,數罪併罰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