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公訴 , 院方:簡易判決 |
主文
- 甲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犯罪事實:
內容
- 甲OO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下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大客車,沿O投縣鹿谷鄉中正路由溪頭往鹿谷市區方向行駛,嗣於同日18時54分許行經O投縣○○鄉○○路0段○○○路0段000號前交岔路口時,原O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O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行經設有禁止超車線之交岔路口O段,不得超車,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於交岔路口超車不當,致大客車右後方不慎撞擊在同向外側車道由O清河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左側,致O清河人O倒地,因此受有頭部損傷、頸部肌肉、筋膜和肌腱拉傷等傷害
- 嗣甲OO於犯罪未發覺前自首接受裁判
- 二、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一)
足徵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供述在卷,並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坦承,復據告訴人於警詢陳述在卷,並有警卷卷附之O投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O話紀錄表(第8頁至第9頁)、竹山秀傳醫院診斷證明書(第10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略圖、O投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第13頁至第17頁)、A1A2類交通事故攝影蒐證檢視表(第21頁)、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第22頁至第30頁)、監視錄影畫面光碟1片
- 偵卷卷附之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109年7月3日投鑑字第1090134222號函(第7頁至第9頁)等在卷可稽
- 足徵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 (二)
自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不得超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6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並隨時採取必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
- 按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O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參照);又按禁止超車線,用以表示禁止超車
- 設於視距不足或接近交岔路口之O段
- 雙向禁止超車線,用雙黃實線,其線型尺寸與分向限制線同
- 在設有禁止超車標線之處所、地段,不得超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6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參照),被告領有合法之駕駛執照,其駕車上路本即O注意上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定
- 查本案肇事地點為接近交岔路口之O段,道路中央繪有雙黃實線,此有上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在卷可稽,又依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一)④⑤⑩⑪所載,肇事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柏油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應無不能注意之情形,被告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於上開交岔路口違反上開規定而超車行駛,致撞及告訴人,被告就本案交通事故之發生確有過失甚明
- 此外,告訴人確因本件車禍受有上開傷害,亦有上開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憑,則被告過失行為,核與告訴人之傷害間,自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 三、
論罪科刑之理由:
- 四、
上訴
- 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王元隆提起公訴,檢察官廖秀晏到庭執行職務,嗣O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 end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284條
-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減輕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454,簡易程序
- 刑法,第284條前段,284,傷害罪
- 刑法,第62條前段,62,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引用法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4、101 條(106.12.29)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62、284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449、454 條(106.11.16)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1 條(105.06.22)
- 刑法,第62條前段,62,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 刑法,第284條前段,284,傷害罪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6條,166,標線,禁制標線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94,汽車裝載行駛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2款,101,汽車裝載行駛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