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簡易判決 , 院方:簡易判決 |
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
主文
- 甲OO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罪刑」欄所示之刑
- 所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犯罪所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1#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認其所為本案各該犯行均構成累犯並加重最低本刑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O適用之法條,除就O適用之法條部分補充「本院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考量被告甲OO所犯前案甫於108年間執行完畢,竟猶未能記取教訓,復於民國109年8月間再犯本案各該竊盜犯行,參以被告此前已多次因竊盜案件經法院為科刑判決,堪認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且具有特別惡性,如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認其所為本案各該犯行均構成累犯並加重最低本刑,尚與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無違」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 爰審酌被告具有工作能力,卻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基於一時貪念,分別徒手竊取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且迄今猶未與各該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所受損害,所為實屬不該
- 復考量被告各次竊行所竊得財物之數量、價值有別,應分別評價
- 惟念被告犯後於警詢中已坦承犯行,態度非差,兼衡其於警詢中自陳大學肄業,現無業,經濟狀況勉持等語(見偵字第5556號卷第21頁)之O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各該告訴人及被害人O本院所表示之刑度意見(見本院卷第41至4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末考量被告所為上開犯行之犯罪手法、時間間隔、對法益侵害之程度,暨其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等總體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 三、
沒收部分:
- 按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增進人民對司法之瞭解與O賴(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判決意旨參照)
- 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查被告所竊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為其犯罪所得,而該等犯罪所得雖均未扣案,但為貫徹任何人均不能保有犯罪所得之立法原則,本院自應依前揭規定對如附表二所示犯罪所得均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至於宣告多數沒收情形,既非數罪併罰,自應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執行之
- 四、
依據法條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O舒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O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O舒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end
- 加重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犯罪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O適用之法條,除就O適用之法條部分補充「本院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考量被告甲OO所犯前案甫於108年間執行完畢,竟猶未能記取教訓,復於民國109年8月間再犯本案各該竊盜犯行,參以被告此前已多次因竊盜案件經法院為科刑判決,堪認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且具有特別惡性,如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認其所為本案各該犯行均構成累犯並加重最低本刑,尚與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無違」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判例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判決意旨參照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450,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法,第320條第1項,320,竊盜罪
- 刑法,第47條第1項,47,總則,累犯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第41條第8項,41,總則,易刑
- 刑法,第51條第5項,51,總則,數罪併罰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38-1,總則,沒收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38-1,總則,沒收
- 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40-2,總則,沒收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38.1、40.2、41、47、320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449 條(106.11.16)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1 條(105.06.22)
- 刑法,第47條第1項,47,總則,累犯
- 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40-2,總則,沒收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38-1,總則,沒收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38-1,總則,沒收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刑法,第5條第2項,5,總則,法例
- 刑法,第5條第1項,5,總則,法例
- 刑法,第5條,5,總則,法例
- 刑法,第51條第5項,51,總則,數罪併罰
- 刑法,第41條第8項,41,總則,易刑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第320條第1項,320,竊盜罪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450,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