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簡易判決 , 院方:簡易判決 |
主文
- 甲OO犯強制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又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鋁棒壹支沒收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基於傷害及毀損犯意 |基於毀損犯意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坦承不諱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O適用之法條,除就犯罪事實部分,將犯罪事實欄一、第12列所載「基於傷害及毀損犯意」,更正為「同時基於毀損犯意及傷害之不確定故意,」,並就證據部分將「業據被告甲OO警、偵訊坦承在卷」,更正為「業據被告於偵訊中坦承不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 爰審酌被告為O識健全之成年人,理應知悉在現代民主法治社會中,對於任何糾紛之O決,應本諸理性、O平之手段與態度為之,詎被告因行車糾紛與告訴人O一郎發生爭執後,竟不思以正當方式處理,反以逼車之強暴方式迫使告訴人停下車輛,因而妨害告訴人駕車自由前進或離去之權利,並在下車後手持鋁棒敲毀告訴人所駕車輛之駕駛座車窗,致使告訴人受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傷害及財損,迄今復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所受損害,所為甚屬不該,幸告訴人所受傷勢尚非嚴重(見偵卷第41至43頁)
- 復考量被告另曾因竊盜及強盜等案件經法院為科刑判決,此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3至17頁),尚難認其素行良好
- 惟念被告犯後於偵訊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於警詢中自陳高中畢業,現職司機,經濟狀況勉持等語(見偵卷第19頁)之O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 三、
沒收部分:
- 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 經查,扣案之鋁棒1支為被告所有,並經被告持之實施毀損及傷害犯行等各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供陳明確(見偵卷第21頁、第53頁),並有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見偵卷第33至37頁),核屬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前開規定對之宣告沒收
- 四、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304條第1項、第354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本案經檢察官黃棋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黃棋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end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450,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法,第277條第1項,277,傷害罪
- 刑法,第304條第1項,304,妨害自由罪
- 刑法,第354條,354,毀棄損壞罪
- 刑法,第55條,55,總則,數罪併罰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38,總則,沒收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41、55、277、304、354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449 條(106.11.16)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1 條(105.06.22)
-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38,總則,沒收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刑法,第55條,55,總則,數罪併罰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第354條,354,毀棄損壞罪
- 刑法,第304條第1項,304,妨害自由罪
- 刑法,第277條第1項,277,傷害罪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450,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