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簡易判決 , 院方:簡易判決 |
主文
- 甲OO犯O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O然侮辱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O然侮辱罪
- 三、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O識成熟之人,縱自陳因住居處噪音問題與告訴人發生爭執,仍應互相尊重,並以和平理性方式解決問題,惟被告竟無視他人之人格尊嚴,在如附件所示不特定人均得共見共聞之處所,以附件所示言詞任意辱罵告訴人而損及告訴人名譽,所為實有不該
- 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告訴人人格因被告本案言詞所受損害情形,而被告犯後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或取得告訴人諒解,被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及其於警詢時自述之O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O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四、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本案經檢察官丁亦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丁亦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end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上訴
- 高雄簡易庭法官翁瑄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書記官林孝聰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09條O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附件: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O然侮辱之犯意 |
- 甲OO於民國109年8月31日12時51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巷00弄00號前,與O玉英因故發生口角,詎甲OO竟基於O然侮辱之犯意,對O玉英以言語辱罵:「O」、「O你娘,操機掰,是在白目三小啦」、「O你娘」、「你這一間是在白目什麼」等語,足以貶損O玉英之名譽
- 二、
案經O玉英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被告甲OO經傳喚未到庭
- 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O玉英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後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光碟1片、監視器錄影音檔譯文1紙、監視器擷取畫面4張在卷可參,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O然侮辱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O然侮辱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end
- 罪名法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O然侮辱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O然侮辱罪嫌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法,第309條第1項,309,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42,總則,易刑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2、309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449、451 條(106.11.16)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1 條(105.06.22)
- 刑法,第309條第1項,309,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42,總則,易刑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