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簡易判決 , 院方:簡易判決 |
自用小客車|
0.56毫克|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犯罪事實
內容
- (一)
明知服用酒類後 |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
- 甲OO明知服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飲酒後將導致其注意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若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於道路上,將大幅提高肇事導致自己或他人受傷之危險,危害O眾安全甚鉅,猶於民國109年10月21日21時許,在宜蘭縣五結鄉某燒烤店飲用酒類,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翌(22)日0時許出發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O眾往來之道路,嗣於同(22)日0時53分許行經宜蘭縣○○鎮○○街00巷0號前,因注意力及反應能力受體內酒精影響而降低,竟不慎自撞該處路旁民宅牆壁,經警據報到場後於同日1時50分許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6毫克,而查悉上情
- (二)
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二、證據:
內容
- (一)
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 (二)
證人O秋美於警詢中之證述。
- (三)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酒駕公共危險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宜蘭縣○○○○○○○○○道路○○○○○○○○○○○○○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O輛詳細資料報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照片
-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酒駕公共危險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宜蘭縣○○○○○○○○○道路○○○○○○○○○○○○○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O輛詳細資料報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照片
- 三、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罪
- 爰審酌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O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被告竟漠視自己安危及不顧O眾安全,於飲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6毫克,猶心存僥倖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所為O重危害行車安全,甚至自撞路旁民宅之牆壁,造成自身及他人財產之損壞,應予O加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自述高職肄業之O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現從事鐵工工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依據法條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本判決為第一審判決,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若有上訴權人均未提出上訴,待判決確定後本件將送檢察署執行,檢察署將以傳票或命令告知被告有關執行之事宜,被告請勿庸於收到本判決後即前來本院或檢察署繳納易科罰金或進行其他執行事項
- end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罪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454,簡易程序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185-3,公共危險罪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1、185.3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449、454 條(106.11.16)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1 條(105.06.22)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185-3,公共危險罪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