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簡易判決 , 院方:簡易判決 |
被告前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
0.60毫克|
主文
- 甲OO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三、
O立累犯並予加重:
- 四、
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雖於犯後即坦承犯行,但扣除上開關於公共危險案件之累犯部分不再評價外,酒後駕車對於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危險性甚高,既已廣為政府宣傳及各類新聞媒體業者所報導,被告對此亦有所認識,竟仍枉顧公眾安全而於飲酒後貿然無照騎車,顯見被告漠視法律規定且置他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於不顧
- 佐以被告遭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60毫克,對一般民眾所造成之潛在危險非輕,所為本應多加譴責
- 惟念其於警詢、偵查中均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教育程度為O中肄業、自述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五、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本案經檢察官陳秉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七、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end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 橋頭簡易庭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書記官陳佳彬附錄論罪之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 附件: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0毫克
- 甲OO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406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5年8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詎仍不知悔改,於109年11月12日20時起至同日23時止,在高雄市○○區○○○街00號住處飲用啤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翌(13)日0時30分許,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 嗣於同日0時59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0號前,因逆向行駛為警攔檢,發現其散發酒氣,並於同日1時6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0毫克
- 二、
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O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各1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份及現場照片5張在卷可參,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 二、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
- 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end
- 罪名法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
- 判例
-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75號所示,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依該解釋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7、185.3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449、451 條(106.11.16)
- 刑法,第47條第1項,47,總則,累犯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185-3,公共危險罪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