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簡易判決 , 院方:簡易判決 |
自小客車|
惟念及其初犯本罪|
0.60毫克|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並應依附件所示方式支付賠償金
- 事實及理由
- 一、犯罪事實
內容
- 甲OO於民國(下同)109年9月22日下午5時許起至同日晚間6時許止,在位於彰化縣田中鎮之拓方營造工廠附近雜貨店飲用啤酒後,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隨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黃靜慈,自上開處所上路
- 嗣於同日晚間6時20分許,行經彰化縣○○鎮○○路0段00號前,不慎撞進雜貨店內,致黃靜慈、雜貨店之店主O永和與客人吳至鈞均受傷(過失傷害未據告訴)
- 經警到場對於同日晚間7時16分許,對甲OO施以酒精濃度吐氣測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0毫克
- 二、
坦承不諱
- 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並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一)、(二)-1各1份、現場及O損照片、O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及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份在卷可資佐證
- 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 三、
O解情形:
- 本件車禍發生後,被告甲OO與被害人於彰化縣北斗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被告以下列方式進行賠償:⑴賠償永光商店(O錦鳳所開設)新臺幣(下同)36萬元,除當場給付O錦鳳12萬元外,其餘24萬元分10期給付(自109年11月起至110年8月止)
- O永和受傷部分則自行負責
- ⑵賠償吳至鈞1萬6千元(含汽機車強制險,已當場給付),此有彰化縣北斗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2紙在卷可稽
- 四、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公共危險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公共危險罪
- 五、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爰審酌被告無視政府多年來禁止酒後駕車之政令宣導,不顧酒後駕車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所造成之風險及對其個人可能造成之傷害,仍於酒後貿然駕駛汽車,嗣因失控衝撞路旁之雜貨店而肇事,依照片顯示被告所駕小客車之整個車身卡進店內,所幸在場店家負責人及客人未受重傷,否則以衝撞之角度及力道觀之,若有人遭直接撞擊,後果將不堪設想,可見被告醉態駕駛情節十分嚴重,本不宜輕恕,惟念及其初犯本罪,犯罪後亦坦承犯行,態度尚稱尚可,並斟酌被告已經與被害人達成O解,兼衡被告之酒精濃度、O中畢業之O識程度、經濟狀況小康(見被告警詢筆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六、
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 |認有依照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
- 查被告並無其他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雖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既與被害人達成O解,店家負責人O永和表示:考量被告是年輕人,願給他一個機會,同意予以緩刑宣告(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本院亦認被告經此追訴、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如依法執行,後續分期給付之損害賠償,恐無法繼續履行,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 另為能督促被告確實履行賠償責任,認有依照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依附件所載方式履行賠償義務之必要,爰併為此附負擔之宣告(被告如有違反所定負擔未履行賠償,且情節重大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緩刑宣告,執行宣告刑,併予敘明)
- 七、
依據法條
-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 八、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O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end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公共危險罪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454,簡易程序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74、75.1、185.3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449 條(106.11.16)
- 陸海空軍刑法 第 54 條(106.04.19)
- 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75-1,總則,緩刑
-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74,總則,緩刑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185-3,公共危險罪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