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公訴 , 院方:通常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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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判決節錄
- 理由
- 一
呈植物人狀態之重傷害因認被告乙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罪嫌
- 起訴意旨略以:被告乙OO於民國108年7月27日上午9時26分許,騎乘車牌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沿臺南市東區長榮路3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東寧路口欲左轉時,理應注意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且機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 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及此,貿然左轉,適有被告甲OO騎乘車牌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該路段同向在禁行機慢車道行駛,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即貿然向前行駛,致乙OO騎乘之機車左側車身,與甲OO騎乘之機車右側車身發生碰撞,造成乙OO、甲OO均人O倒地,甲OO因之受有上肢鈍挫傷之傷害,乙OO則受有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左額葉腦內膿瘍及呼吸衰竭合併氣切管使用等傷勢,並經治療6個月以上,遺存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極度障害,呈植物人狀態之重傷害
- 因認被告乙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罪嫌
- 二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告訴人甲OO對被告乙OO提告過失傷害
- 告訴人O換(即乙OO之配偶)對被告甲OO提告過失致重傷案件,依起訴意旨,被告乙OO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甲OO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 茲雙方業於109年10月13日調解成立,告訴人O換及甲OO並先後於109年11月2日、同年月6日分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09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265號調解筆錄1份及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23至124、169、177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莊立鈞提起公訴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引用法條
- 刑法,第284條後段,284,傷害罪
- 刑法,第284條前段,284,傷害罪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法,第287條前段,287,傷害罪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238,第一審,公訴,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