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簡易判決 , 院方:簡易判決 |
主文
- 甲OO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判決節錄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之(如附件)
- 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O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 二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案經檢察官李宗榮聲請以O易判決處刑
- 爰審酌被告於公眾可見聞之情況下,謾罵告訴人,使告訴人名譽受到相當程度之損害,迄今尚未為任何賠償,兼衡被告無前科之素行,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及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O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本案經檢察官李宗榮聲請以O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449,簡易程序
- 刑法,第309條第1項,309,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 刑法,第42條第3項,42,總則,易刑
- 刑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引用法條
- 刑法,第309條第1項,309,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 刑法,第42條第3項,42,總則,易刑
- 刑法,第309條,309,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 刑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451,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