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簡易判決 , 院方:通常程序 |
主文
判決節錄
- 理由
- 一
致告訴人受有雙膝部擦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5月16日11時1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永康區中華路由西往東行駛,行經永康區中華路與甲頂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保持安全距離,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與同向前方告訴人O莉婷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再與第三人王明星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雙膝部擦挫傷之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二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分別定有明文
- 三
併予敘明
- 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於109年11月11日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按(見交簡字卷第41頁),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另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第3項規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者,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本件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之規定,即不能逕依簡易判決處刑,而應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併予敘明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451,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451,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452,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452,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引用法條
- 刑法,第284條前段,284,傷害罪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452,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法,第287條前段,287,傷害罪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451,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451,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238,第一審,公訴,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