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簡易判決 , 院方:通常程序 |
主文
判決節錄
- 理由
- 一
本件公訴意旨如O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 二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告訴人O琍媗、O蕎如告訴被告甲OO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修正前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告訴人二人已於民國一0九年十一月九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交簡卷第四十五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判決如主文
-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右臂挫傷等傷害
- 甲OO平日以從事電腦維修及販賣印表機為業,駕駛為其附隨業務
- 其於民國107年6月25日11時30分許,駕駛車號000–6197號自小客貨車,沿臺南市善化區茄拔里臺一線公路由南往北行駛,嗣行經該公路與南129線公路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且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車前狀況,不慎追撞同向前方由O琍媗所駕駛、於該處停等紅燈之車號000–5521號自小客車(上附載O蕎如),致O琍媗受有多處挫傷(臉部、左肘、左手、左腰)、頭部外傷等傷害,O蕎如亦受有頸部、頭部、右腕、右臂挫傷等傷害
- 二
案經O琍媗、O蕎如訴請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
- (一)
告訴人O琍媗、O蕎如之指訴。
- (二)
被告甲OO之自白。
- (三)
調查報告表,現場照片
- (四)
診斷證明書2件。
-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 三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O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452,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引用法條
- 刑法,第284條第2項,284,傷害罪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法,第287條前段,287,傷害罪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452,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451,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238,第一審,公訴,偵查